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今日要闻(5.31)


导读:
多年未产生一件 质询案哪里去了?
人大代表在法院被铐 陇西人大依法维权引发大整顿
广东法院全力保护知识产权




多年未产生一件 质询案哪里去了?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的一项特别措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行使持慎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但许多地方多年未产生一件质询案的现象,这不能不引起人们提问---

  江苏响水县人大常委会 朱文玲:主要原因是不会提、不想提

  提出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但目前这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形式没有普遍被采用,甚至自动将其“束之高阁”。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对质询权的行使不甚了解而不会提。据调查,目前多数人大代表对“质询”这种监督形式了解甚少,对什么是质询,怎样行使质询权心中无数。一提“监督”只是听听汇报,提提建议,表决表决而已,而很少运用像质询这种高层次、带有一定强制的“刚性”监督形式。

  二是受法律程序的拘束而不想提。一些代表认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或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联名,方可向本级政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在客观上若提出质询案往往要顾及程序、内容,立案的理由,证据不足怕不予立案等原因,这样便又受法律程序上的拘束而不想提质询案。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周晓沸:“面子抹不开”阻碍质询案

  按照法律规定,质询案提出后要经过这样的处理程序:大会期间,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请注意,上述法律表述中,起关键作用的句子是“由主席团决定”和“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就是说,提不提质询案是代表、委员的事,上不上会议却是大会主席团和主任会议的事。大会主席团和主任会议即便不会在代表、委员提质询案以前施加什么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影响甚至是制约都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都是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人,尽管被质询单位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但这个单位总有一名当地党委或政府的领导在分管,其他领导为了照顾他的面子,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他主席团成员也往往不愿意得罪被质询单位的上级领导,宁可让这一监督形式化为泡影。至于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成员更是刚从同级党委、政府转岗过来的老领导,一遇质询案更是有一个“面子上抹不开”的障碍。于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成了他们惯常的心态。

  山东省临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伟 王宗华:会期安排过紧难提质询案

  当前人大的场合很少见有质询案提出,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议程序上的安排,特别是地方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安排过紧,导致代表、委员即使要联名提出质询案,也难以在会上有时间提质询,有时间听答复。

  比如人代会,县以上一般安排3至8天,乡镇大多数仅安排一天时间。无论会期多长,往往事先都经过了周密筹划,内容安排得满满当当,其程序、内容一般在会议召开前已经敲定,可谓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如果冒出一个质询案,势必会打乱原来的计划,所有会议程序都要重新调整,这就会大大增加会议的组织难度。鉴于这一情况,大会主席团往往以质询内容不清或质询的问题不严重为由予以否决。又如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一般安排三、四天时间,最多不超过一星期,什么事情要上会,什么事情要审议,会前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已把内容安排得严严实实,委员要在会上提质询案并听取答复,时间上根本不允许。

  为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质询权行使不充分的问题,必须从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依法支持代表、委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论是人代会还是常委会会议,会期再紧,对代表、委员提出的质询案,该列入会议议程的要坚决列入。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尽快完善有关提出质询案和办理质询案的法律规定,增强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使代表、委员行使质询权具有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陕西日报记者 谭纪明:人大监督动起真格质询案才会有结果

  质询权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可运用的刚性监督手段。行使质询权,不能走过场,必须面对有关单位及有关领导人。也就是说,只有敢于动真格,质询案才会有结果。这个“真格”动起来的主体,既包括代表、委员,也包括受质询的单位及其领导人。如其不然,请看去年发生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代会上的一件质询案始末。

  2003年2月20日,汉滨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收到刘遵熬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质询对象为区人民检察院。质询案写道,2000年5月,五里镇刘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上届村班子迟迟不移交村里财务帐目,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70多名村民联名上书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对本村财务进行清理,检察院虽然派员清理,但两年多时间,仍迟迟没有结论。这件质询案是汉滨区人民代表大会近13年来的第一件质询案。大会主席团审查后作出决定,由受质询的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出答复。

  担任代检察长刚60天的李德才收到质询案的当天下午,立即和院其他领导进行研究,找来当时经办此案的同志了解情况。李代检察长到人代会上答复代表:“这件案子我们要给群众和人大代表一个清楚的交待。”

  3月5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组成由反贪局副局长孙启斌为组长的3人专案组,对刘宝平涉嫌挪用公款罪进行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刘宝平在担任刘营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主持村委会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事实成立。6月25日检察院将其依法刑事拘留,并追回赃款3万元。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还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报送了《关于对刘遵熬等人大代表质询案的调查报告》。

  此案说明,只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真敢提质询案,受质询单位及其领导人真把质询案当回事,质询权这一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是会有结果的。

  来源:《浙江人大》杂志



人大代表在法院被铐 陇西人大依法维权引发大整顿


马继彪 张择铎

  最近,陇西县法检两院成功地处理了一批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司法不公、违纪办案的信访案件,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不少人大代表和群众说:这些年,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全县司法不公、违法办案的现象明显减少,司法干警的工作作风转变明显,这些变化,与两年前县人大常委会纠正法院干警违法办案而引发的全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大整顿是分不开的。

  人大代表在法院被铐

  2002年2月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带领执行庭成员执行原告朱兆兴诉被告董小龙人身损害赔偿案。当天上午9时许,将被执行人董小龙口头传唤到法院执行庭,执行庭庭长安排法警给其戴上背铐。随后,又口头传唤县十三届人大代表、陇西县南安镇一心村党支部书记、董小龙之父董志明到庭。

  董志明到庭后,见其子董小龙被铐,即与执行人员发生争吵,执行庭庭长一把撕住董志明的头发,又令执行人员给董志明戴上背铐。期间,几个人一齐动手拳打脚踢,当董志明声明自己是县十三届人大代表时,庭长说:“你一个县人大代表有什么了不起,先让你尝尝铐子的味道,再让你尝尝扎绳的味道,我一个条子就可以让你进监狱过年......打的就是你人大代表”。庭长要求董志明交清2000元赔偿金后才能打开手铐。

  被铐打的董志明一时昏晕过去,11时许,董志明疼痛难忍,请求执行人员给他打开手铐,并要求通过电话联系找钱。经执行庭庭长同意后,铐在董志明手上近两个小时的手铐终于被打开了。随后,董志明打电话给一心村村部,叫来村委会班子成员李某等,给执行庭交了1000元,并承诺其余1000元于2月8日交清。董志明、董小龙才被放行。

  接到代表申诉 人大常委会展开调查

  2002年3月1日,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收到县十三届人大代表董志明控告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及法院干警殴打并强行戴铐的申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非常震惊,立即召集各副主任研究,马上批转县人民检察院严肃查处,并报结果。

  2002年3月4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法制工委负责人到县检察院,要求县检察院抽调专门人员,立即组成调查组,尽快查清事实真相。

  3月4日下午,县人大常委会就县法院执行庭庭长非法铐打县人大代表董志明案召开了第一次主任会议。会议讨论决定:责成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并严肃处理。3月中旬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县检察院关于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代表人事工委查找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法制工委全程督促落实案件查处。

  3月8日,常委会分管领导、法制工委领导赴检察院督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3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专题主任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主任会议讨论提出4项监督意见:一是县检察院调查报告中为什么未写明董志明县人大代表的身份;二是董志明是否违法;三是给董志明戴铐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是什么;四是调查报告中对殴打事实的描述含糊不清,董志明伤从何来?

  会上,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出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主任会议决定由县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弄清事实经过及涉案人员各自的责任。

  3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主任会议,再次听取了县检察院重新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会议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典型违法案件,法、检两院应依法严肃处理。会议决定:执行庭庭长向县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检查,表明自己的态度;法院、检察院重新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违法办案者被撤职

  3月16日,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主任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府、纪检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参加,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专题汇报。经认真讨论,到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执行庭庭长身为中共党员,在履行陇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中,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明知董志明县人大代表身份而未征得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使用警械,采取惩罚性措施限制县人大代表人身自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县人大代表董志明的人身权利,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必须严肃处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县人民法院认真研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会后,及时向县委作了汇报。

  4月22日,县委常委会议作出了同意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执行庭庭长职务的决定,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月23日,县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专题主任会议,决定将县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其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议案,提请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月24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8次会议。与会的14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表决通过了撤销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的议案。

  至此,这起严重侵犯人大代表人身权利的违法案件得到查处。

  事件引发全县大整顿

  这一事件在全县引起强烈反响,人大依法监督,成功行使任免权,既保障了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树立了人大的权威,为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县委对此高度重视,2002年4月底,县委召开全县政法干部教育整顿会,在全县开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大整顿,敦促“一府两院”对过错案件要严格落实“两错”责任追究。2002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就“一府两院”落实“两错”责任追究制、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情况开展了全方位、深层次的调查,促使一些违法办案、司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环境建设。

  来源:甘肃《人民之声报》




广东法院全力保护知识产权


  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上升,一批标的大、境内外广泛关注的大要案得到公正处理,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27日,广东高院又正式聘请了10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担任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以专利权为例,广东的申请量和授予量均占全国的1/7强。1994年到2003年,广东各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658件,约占全国的1/6。2003年比1994年增长了6倍,达到1024件,其中,商标621件,专利1762件,著作权1224件,技术合同249件。其他807件,占17.3%。

  据广东高院院长吕伯涛介绍,经最高法院批准,从1994年开始,在广东高院和广州中院及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中院设立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专事知识产权诉讼。广东高院根据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分布和增长趋势,指定广州东山区、深圳南山区、佛山南海区法院今年开始可审理除专利案件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并从四个方面着手创立新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一是实行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二是严格控制专利诉讼中止,对缺乏证据支持或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案件一般不中止审理。三是严把审计关。四是积极稳妥实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广东高院聘请十位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目的就是接受法院委托,就知识产权问题出具专家意见,为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科技兴国、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来源:《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4年05月31日第三版)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