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时评: 立法倾斜与实质公正
最近,北京市民讨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我发现,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消散。
还是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在人大审议的时候,有媒体就称其“否决了‘撞了白撞’”。不管“撞了白撞”这种归纳本身是多么不准确,围绕着它的争议,实际上是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什么原则分配责任的问题: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谁承担责任,无错不承担责任)?还是按照“无过失原则”(不管有错没错,机动车都承担责任)?这里面既涉及程序的公正,也涉及实质的公正。
当然,我们现在最终看到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被看作是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对媒体发表评论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特别重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保护———也可以在这一条款中得到体现。这一条款实际上体现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这个原则,不大容易把握和理解。所以有人说,“撞了白撞”被否决了;也有人说并非如此。
现在看来,原来的争议并未随着立法而真正终止。据《北京青年报》5月14日的报道,目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引起市民关注,其中,相当多的市民建议应“谁违章谁负责”。“市民对草案中的第70条意见最为集中。该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
其实现在已经不能在这个层面上讨论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70条就是为了具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这一条要征求的意见,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原则之下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问题,而不能与上述原则相矛盾或相反。但是,网民发表意见不管这一点,尽管他们未见得不了解这一点。这当然是因为现实的矛盾还存在;也是因为,一旦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在按照上述原则分配责任之中,仍然存在着一个实质公平的问题。
立法的精神,确有明显的保护弱势一方的倾向,就像人大常委会委员所说:“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这当然是最基本的事实判断问题。而在这其中,其实还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问题:生命重要还是财产(汽车)重要?其实,这里面还潜藏着一个价值的权衡:是责任认定的追求绝对公正的价值重要,还是生命本身的价值重要?正是由于作出了生命第一重要这样一个价值判断,立法者才做出了“倾斜”的立法———不是向弱者,而是向生命倾斜;他们才觉得在这个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比如机动车驾驶员可能很冤)是可以忍受的。这种立法倾向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在这个原则之下,公正的问题也不是不可以得到救济的。这在立法条文中表现为一个“但书”———“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觉得,在这方面,才是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条例应该着力落实的。这一条立法实际上是设立了一种认定责任的程序: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再根据实际的情节减轻或部分地排除其责任。这个程序当然不利于机动车一方,但也还是为实质公正留了一片空间。以我的理解,这片空间,应当是当事人诉讼的空间,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权利获取实质正义的道路———它应当通向法庭,而不应当止于交警。
立法本身当然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是权利义务的基本框架。但是,实质的正义,毕竟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公正。它不是简单的条文能够涵盖、代替的。人们接近实质正义的权利,也不应该被简单的条文所剥夺。
来源:2004年5月25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