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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4.22)


导读:
香港各界人士:基本法是香港政制发展过程的基础和保证
重罚高管违法 国务院证监会四大制度拯救券商
法制在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废品站销赃市政设施 广州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管理



香港各界人士:基本法是香港政制发展过程的基础和保证


  新华社香港4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作出审议安排,在香港社会引起热烈反响。香港各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行政长官报告中提出的九项原则可以清楚看到,香港在07/08年普选的条件远未成熟。民主政治在香港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而基本法便是这个发展过程的基础和保证。

  香港总商会主席黎定基认为,董建华提交的报告确认了两个选举办法有修改的必要,这将使香港政制得以向前发展。他还赞成报告提出的九项原则,即尊重中央政府的意见和基本法,并确保政制发展程序推行得宜和着重架构的建立。

  香港和记港陆副主席陆地、雅田国际总裁倪锦辉认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香港政治体制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关系到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这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不是特别行政区单方面能够决定的,中央自始至终都有决定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必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循序渐进地发展。

  他们表示,民主政治在香港的发展是一个过程,而基本法便是这个发展过程的基础和保证。民主的发展需要条件,其中包括法治的制度、人权的保障和权力的制衡。在这三方面,基本法都设有相当完善的规定和制度。他们希望,不要片面修改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方法,其修改应在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并在香港社会达成广泛共识下进行。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表示,行政长官董建华制订的有关香港政改的九项原则,是在收集过去6个月香港社会各界的意见,秉承基本法赋予的责任总结而成的。他认为,现在最重要的工作是在九项原则下各界寻求共识,尤其是港人要对何为普选要有普遍的理解,一人一票不一定就是普选,社会需要将普选过程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内容,而行政长官报告内的九项原则正是以此为目标提出的大前提。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梁美芬说,目前香港各界应开始讨论政改的具体方案,不必要再在没有太大原则分歧的问题上争拗不休。

  香港大学教授徐是雄说,从行政长官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所提的九项原则可以清楚看到,香港在07/08年普选的条件似乎远未成熟。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所做出的有关决定非常重要,这不但对是否能够平息香港近期出现的政改争拗,而且对香港政制的长期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香港正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也有着重大影响。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4月21日第四版)



重罚高管违法 国务院证监会四大制度拯救券商


  国务院的关爱不久将会降临券商。
  2004年4月6日,上海,在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庄心一主持的座谈会上,一份由中国证监会草拟、将以国务院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申银万国、国泰君安、东方证券等为数不多的券商高层之间传阅。

  同时,由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保证金独立存管制度(见本报4月15日《八券商实验保证金独立存管》),也相继下达到这些高层手中。

  知情人士透露,这四份法规与制度已进入送审阶段,按照监管层目前较快节奏的工作效率,预计不久公布于众。

  “《条例》如同国务院交给证监会的尚方宝剑,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高‘指令’。”一券商人士认为,“而证券市场监管与发展不再只是某个部门的工作。”

  “重权在握”的证监会没有将其获得的权利简单化,层层设防之后,规范创新的措施又为券商描绘了美好的前景。

  主体升格

  与九条意见一样,即将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再次把发文主体资格“升华”至国务院。

  此前,证监会通常用“主动协调”一词表明希望与各地政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殷切之情。

  事实上,尽管中国证监会多次在各种公开场合提及严禁挪用客户资产、防范证券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及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等紧要问题,尽管证监会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但挪用保证金事件仍在发生,长期违规违法的证券公司风险问题犹如定时炸弹,随时有引爆危险。

  据悉,除了已责令关闭的大连证券、云南证券、新华证券之外,坊间盛传的证券公司黑名单上,仍有数家令证监会头疼并且忍受着。

  独立支撑让证监会在很多事情上投鼠忌器。譬如,关闭证券公司需要巨额资金避免客户挤兑,需要有机构接盘。证监会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主动协调”,看脸色行事。

  “证券市场某些深层次的问题并非中国证监会一个部委能解决,它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共同支持与协作,”券商人士认为,“并且证监会只有行政处罚权,当他顶着其他同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压力而处罚券商违法行为时,着实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今手握尚方宝剑的证监会有望一改过去监管过程中的“晦运”,因为《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与化解证券公司风险。”

  从证监会“主动协调”过渡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孕育着中国证监会职权与地位的显著变化。

  这种变化的直接结果是证监会监管的“强势化”与手段的“丰富化”。

  四大看点

  这份共有八章节的《条例》,除了包涵原来《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控指引》中关于业务规则与风控准则内容之外,新增了四项“严”字当头的主要内容:限制券商大股东准入与责令退出条款;以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管理机构来保护客户财产;严格的高管人员法律条款;确立证监会行使关闭券商的绝对主导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配合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长虹认为,证券公司股东以虚假资产出资、长期占用券商资金不还问题,最为突出。

  联合证券的衰败正是“得益”于股东之手。

  联合证券的股东华诚投资公司在以华诚天津营业部作价入股联合证券时,隐瞒了该营业部向社会巨额集资3个多亿的严重问题,此外,另一股东四通集团长期占用联合证券北京营业部数亿资金,至今未还。2002年4月财务报表显示,联合证券的不良资产率超过200%。

  而最近,逐利的民营资本纷纷涌入券商,也暗示券业存在的巨大“商机”。

  “事实上,这些不良资产将很大程度上制约监管层鼓励券商之间的并购重组,”券商人士表示,“因为没有哪位新股东愿意把自己的资金,填补以前股东的亏空,那等于在打水漂。”

  而老股东也不会掏钱补偿资本金或集体缩股做实资产。无奈之下,结局只有一个:证券公司艰难前进,直至风险不断积累最后爆发而死去。

  于是,证监会不能坐视不理。

  《条例》对欲收购证券公司股权的机构或个人资格进行严格限制,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能有以下情形之一:曾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曾因严重违法受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曾因严重违法受金融业自律处分,执行期满未逾两年;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债务;近三年内从事过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而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出资,应是货币资金或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实物”的规定,限制了以前大股东以有严重问题的资产或者股权出资,导致券商“吃进”不良资产难以消化的困局。

  那么,现有股东置入券商的非必需实物的不良资产该如何处置?

  第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前,证监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利。”

  “国务院赋予证监会相当大的权利,这是证监会可以建立券商股东退出机制的首次公开表示,”券商人士称,“如此才可以威慑那些用心不良的股东们。”

  除此之外,《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发生管理失控或财务危机,证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停业整顿”;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解散或向法院申请破产,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责令关闭的,由中国证监会可以自行或委托各地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上述条款明确了证监会行使关闭券商的绝对主导权,而一直旋转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与证监会之间的赔偿自然人保证金问题,在《条例》给出了崭新的思路:建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

  《条例》规定,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将用于依法设立的券商破产、关闭或撤消时,赔偿其客户资产因证券公司非法动用所遭受的损失,如投资者证券保证金损失,及国务院批准其他用途。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交纳的费用;捐赠资金;依法募集的其他资金及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此外,证监会要设立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条例》最后一个看点是,重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违法行为。

  最明显的条款——第七十条“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永久性证券市场禁入。”

  规范创新试点

  也许,监管与创新是监管者的左手与右手,只差一步之遥。

  除《条例》之外,备受业内关注的《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规范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部分券商中流传。

  据记者了解,即将发布的《通知》将取代原先设计券商分类监管政策。

  “监管层已经意识到按A、B、C分类给每家券商下定义的逆反作用,”券商人士称,“现在监管层找到更合理的方式来鼓励规范与创新。”

  证券公司如达到提出的条件(详见资料链接),那么均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试点。

  申请的基本流程是,首先,试点券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提出上述创新内容的具体方案;其次,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报方案;第三,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审通过后即可实施;此外,试点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向证监会与协会报告其日均风险估值测算结果与自营压力测试情况。

  而根据《办法》规定,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将可以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承销融资方式创新;设立经纪、投行及资产管理子公司;绝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外分支机构;从事遵守有关规定下的股权投资业务;建立金融企业需要的薪酬制度与激励约束制度;拓宽融资渠道等。

  业界认为,随着《条例》、《通知》、《办法》及独立存管制度四项制度的面世,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券商竞争时代的脚步正在靠近。

  •链接•

  试点证券公司入围标准

  综合类券商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占市场交易总额的1.5%以上(含1.5%)等。

  经纪类券商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最近三年平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额在全国经纪类证券公司中排名前三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法制在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

主持人:徐运平


  主持人语

  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代表的监督、辞职以及职权作了原则性规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人大代表任期“终届制”的惯例,有利于保持人大代表队伍的稳定性,却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使极个别人大代表缺乏紧迫感、使命感,无所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即使不参加代表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任期也会直至五年届满。

  实践证明,启动代表“退出机制”,打破“终届制”,有利于激励人大代表牢固树立角色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也有利于优化人大代表队伍。

  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作为地方人大的一项创新,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应当确立和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让我们细听各地读者的声音。

  新闻背景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关于届内代表辞职的暂行规定》,5位区人大代表因分别调任法院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去年10月,湖南省溆浦县12位县人大代表也因到政府部门任职或调离原选区工作,辞去代表职务。

  近年来,四川、湖南、辽宁、河南、山东、内蒙古等地的部分市、县、区先后施行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并出台了相应的暂行规定或实施办法。

  保障代表履职的重要举措

  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重要的是职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建立,让一些因工作变动离开原选区,或因身体健康原因等情形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辞职,有利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有利于代表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结构的合理性;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使社情民意得到顺畅的反映,增强人大制度的功能。

  ———王开凡(河南郑州市管城区人大常委会)

  打破“终届制”的有益尝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就意味着地方人大代表只要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任满一届,相当于本届的“终身制”,“出口”不畅一直是制约代表工作的难题。实践证明,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机制,是加强代表管理的好办法,有利于把不能履职、不愿履职、不尽心履职的“不作为”代表调整出人大代表队伍,使那些有责任心、素质高、真心为民的人及时补充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形成能进能出的局面,使代表工作更具活力,这是完善选举制度的一种积极探索。

  ———张显锋(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大常委会)

  有利于提高代表整体素质

  一些地方由于缺乏必备的考评惩戒制度,导致出现“挂名代表”、“举手代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各级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疏通出口,优存劣汰,有利于督促代表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职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紧迫性,促进各级人大工作,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张海明(陕西省太白县人大常委会)

  代表辞职要依法办事

  实行代表辞职制度,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代表辞职制度实施细则,克服随意性;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代表辞职制度的严肃性,体现对人大代表职务和选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尊重;三是要加强对执行代表辞职制度规定或细则的监督,防止辞职制度的滥用,切实保护好代表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同时保护好不能履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在辞职过程中的各项权利。

  ———郭洪章(山东宁津县人大常委会)

  不能违背代表和选民意志

  辞职要体现自愿原则。辞职是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能由代表本人行使。制定辞职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代表的辞职行为,而不能违背代表意愿搞强制辞职。同时,辞职制度不能损害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工作变动也好,执行代表职务不力也好,是否应当辞职,还应征求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建立代表业绩考核机制。

  ———程开迅(湖北省广水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4月21日第十三版)



废品站销赃市政设施 广州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管理


  “一只不锈钢果皮箱造价800多元,当废品回收只有几十元,为这一项,某公园每年需补款高达近万元。”广州市人大代表戴慧群提出建议,指出广州部分废品收购站收“赃”销“赃”,对被盗的沙井盖、果皮箱、候车亭、交通指示标志等市政设施照单全收,助长了盗卖者的嚣张气焰。

  盲流加入收购队伍

  戴慧群指出,每年因沙井盖、渠箱盖等被盗,使市民在夜间行走、开车时发生意外受伤,甚至死亡等不幸事故。而像电线、电箱门、电话线等市政公共设施被盗后,导致断水、断电,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变。戴慧群说,目前废品收购人员良莠不齐,连盲流都可以加入收购队伍,他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对被盗卖的市政设施照单全收,加大了政府、单位对市政建设的资金再投入,也为盗卖者“广开财源”。

  据反映,目前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混乱,全市仅废旧金属收购站就有966间,旧货市场23间,其中不少的市场、店铺、厂家无牌无证经营,或不按规定凭证收购货物、或超范围经营、或一证多家利用经营等。戴慧群说,这些站(店)的脏、乱、差现象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大,引致无业盲流聚集,严重地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无证站如何得以存在?据代表们调查,首先是无证废品收购站经营场所简陋,转移方便,被查后受到的惩罚只是没收收购的废品。其次是无证站缺乏监管,逃避税收、行业管理收费,成本低。目前废品收购站平时的监管基本上是处于真空也是重要原因。

  废品堆成“四害”滋生地

  戴慧群指出,收购站直接造成大量的外来人员、盲流聚居在居民住宅区内,有的甚至入屋盗窃,惯偷者、拾荒者同流合污,诱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同时,废品收购站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废品储存不当会污染环境,废品堆成了“四害”滋生地;此外,废品运输车辆占道装卸,经常堵塞防火交通通道,严重危害居民的生命安全。同时,大件废品拆卸分类的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昼夜扰民,造成噪音污染。

  对此,戴慧群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彻底取缔无证站和撤销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废品站。制订《废品收购管理规定》,将收购公共设施或明知是公共设施仍收购的行为纳入法律管理的内容,加强对收购人员、收购站的管理和教育,规范行业管理秩序。完善对办理废品收购站办领牌照核发许可制度,使废品收购站设置趋于安全和合理。最为关键的是,由公安机关、城管界入,对收购物品来源进行追查,打击“黑窝点”和盗窃人员,维护社会治安。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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