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要讲究成本
法学专家李曙光给法律算账
此次“两会”修宪成为热门话题,但对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来说,他关注更多的是修宪背后的法律问题。他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首先要做的是围绕宪法的修订,对现有法律、制度、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废、改、立”;而更重要的是对现行立法、司法体制进行革新,把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的观点引入其中,把经济学引入法律体系中,让我们的法律变得经济起来。
对于此次宪法修订的几项条款,李曙光有两种不同的排位方式。
他说,从理论层面看,“人权”条款的引入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他说,人权观念在我国从一个忌讳、敏感的话题到逐步被接受及至写入宪法,反映了社会人权观念的变迁,一系列的社会现象以及新一届政府执政观念的转变,都是对人权保障的一个支撑。从实践层面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作为保护人权的一个延伸,是企业及个人最为关注的。同样这一项也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过,经过了十数年的努力终于将写入宪法。
但是,写入宪法仅是开端,最关键的是围绕宪法的修订,对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废、改、立。不需思索,曾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工作的李曙光便指出现行诸多法规的不足之处:现行《公司法》门槛太高,限制了创业,而且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能一视同仁;《民法通则》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税法、土地法,都直接涉及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也有许多需要改变的。这是一项繁重的工程。
他说,母法的修改解决不了所有甚至是个别的问题,还需要法制环境的系统配套。中央关注“统筹协调”,立法也同样得有统筹协调的观念,那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使许多法律彼此间不能衔接,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需要理顺。
与修宪相比,更困难的还在于如何将宪法的要义付诸实施,实践中是否存在这样的法律和审判管辖体系,我们能不能根据宪法起诉,并依据宪法来判决。没有这些实践层面的制度保障,修宪也只能流于纸面。此外,法律文化、人的素质、法律机构、政治结构框架、历史传统都与之相关,这不是一个短期就能完成的。
作为经济法学专家,李曙光还特别强调,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非常缺乏一些关键的法律,尽管在此次修宪中有所进展,但还存有问题。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还是不公平的法律,担保法,合同法都还有缺陷,反欺诈交易法未成体系,反垄断法还没制定,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破产法还在修订之中。我们的立法面临着两个成熟法系之下,面对社会快节奏转型,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传统制度与现代制度如何寻找平衡点的问题。
李曙光指出,我们的立法方式还是多以政府部门立法为主,更多代表了政府或个别部门的利益,而社会崛起的许多集团却排斥在政府部门利益之外,立法机制没有提供给这些利益集团一种博弈的机制。比如电信法的起草者是信息产业部,中国电信受益就比较大,那么联通的利益如何来体现呢?比如社会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更多与市民利益联系在一起,就应该让更多的市民来参与,但事实上却没有,现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专家学者可能不会代表谁的具体利益,但是好的法律应该是让各种利益参与者都能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寻求一种平衡。但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立法中的利益表达机制在真正覆盖所有相关利益群体方面仍有很大距离。
李曙光说,立法是一件相当严肃的事情,法律条文中多一字少一字,体现到实践中,就有可能对社会,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也会带来很高的司法成本。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有成本的,但现在却少有人去计算这个成本,缺乏对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那么很多没钱但想创业的人就被排斥在了这个门槛之外。而相比之下,其他很多国家与地区的注册资本门槛就要低得多。同样的,我们对资本维持的规定也完全是一种神话,完全是一种对社会资本的巨大浪费,而且现实中也不可能有一家公司把上千万元的资本搁置不用。这就说明,立法时只考虑到所谓的社会稳定,但却不符合市场经济,而且实际中也贯彻不了。这样带来的执法成本也是巨大的,管——法不责众;不管,要是有人告呢,是判还是不判?
再看我们法院的体系,一个法院设有立案厅、审判厅、执行厅、告申厅,与多数国家“一站式”的设置相比,这种设置给当事人带来的成本过高。
基于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干扰的现状,李曙光建议改革当前四级制的司法审判体制,设立国家层级和地方层级双重体制。地方层级负责一般民事纠纷,国家层级法院负责涉及宪法及其他重大案件,如私有产权案件、证券类案件、破产案件,这样可以有效地排除地方干扰。国家层级法院可设立最高、上诉、地区三级,不归地方管辖,而由国家直接任命,经费由政府划拨。
李曙光说,以人为本不是一句口号,更多地要落实到立法、司法、执法环节中,甚至具体到法院的一个门卫身上。好的法律环境必须是能节约法律成本,有利于百姓,而绝不能出于立法、司法、执法者本位主义的利益。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