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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12.5)


    导读
    人民时评:民工欠薪与垫资施工的怪圈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让监狱告别营利
    铁老大涨价的逻辑悖论
    集中宣判暴露官本位意识
    济南:25万民工维权有保障

    
    
    
人民时评:民工欠薪与垫资施工的怪圈
    马龙生

      
    北京市统计局近日披露的一项惊人调查结果表明,截止到2002年底,北京市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已累计高达30亿元。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不仅存在于个体和私营包工企业中,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据11月29日《北京晨报》)。而据该局城调队专家分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二是施工企业层层垫资施工,导致“上游”对“下游”的欠资恶性循环,进而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三是包工头为自身利益而故意拖欠。四是包工头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
    
    以往,人们听到包工头欠薪的事情,总要骂包工头心太黑。看到以上调查分析,怕是谁都明白了此事的复杂程度。抛开故意拖欠等原因,民工对小工头,小工头对分包商,分包商对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开发商,自下而上,层层都在仰人鼻息地过日子。你不签劳动合同不打这份工,别人有干的;你不愿意垫资施工,别人有愿意垫的。项目与施工,用工与打工,事实上“狼多肉少”的失衡供求,给“民工欠薪”留下了巨大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很难解开的资金死结。试想,当垫资施工、民工工资按项目周期而不是按月结算等都成为“行规”的时候,欠薪的风险已大到了什么地步?至此,我们除了诅咒那些为了追求利益而故意拖欠的黑心包工头,是不是更应该看到,失衡市场直接导致的违法“行规”,更是造成民工欠薪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呢?
    
    我们在感叹市场力量太强大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我们的市场还是很不规范的市场,市场力量的强大不过是畸型的强大。以民工分布最广、欠薪问题最为突出的建筑业为例,近年来假招标、“黑白合同”之类的事就不用说了,仅施工资质来说,目前好像就没有把劳动用工规定纳入资质标准。那么,随便拥有几台设备,随便拉来一批民工就可以分包工程,政府对其没有任何社会法人的要求与约定,由这些散兵游勇式包工头参与“竞争”的市场,称的上是成熟健康的建筑市场吗?其释放的能量,又怎么能不引发包括民工欠薪问题在内的大量社会问题?
    
    据官方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而建筑施工企业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民工欠薪问题,说到底,是我国行政与法律在种种违法“行规”面前无所作为的集中体现。这个局面不改善,欠薪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空白点太多,执法力量薄弱,管理理念与管理手段陈旧落后,令法规的尊严备受挑战。笔者以为,除了加强政府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立法机关是不是也要在相关法律中更多地采用一些刑法要素,加大制裁劳动关系中违法行为的力度,发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呢?
    
    来源:人民网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让监狱告别营利

    
    编者按 监狱体制改革是今年司法部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司法部向全国监狱系统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要求,其实质是将监狱企业与监狱分离,还监狱国家专政机关的本来面目。
    
    今年2月,司法部将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重庆、陕西6省市确定为改革试点。4月,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专程赴江西考察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情况。9月1日,改革面向全国推开。
    
    在第三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之际,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就监狱体制改革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本报北京12月4日电
    
    “监企合一”是监狱职能的严重错位,切断监狱与监狱企业的经济利益联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长期以来,我国监狱一直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的主要弊端在哪里?如何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张福森(以下简称“张”):诚如所言,我国监狱一直实行“监企社合一”的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生产实行“统购统销”,经费供给主要采取“以收抵支”和“大包干”模式,监狱体制存在的矛盾不是很突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在计划、金融、财政、投资、税收等宏观政策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监狱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其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实行“监企合一”的体制,使监狱职能严重错位。监狱的领导既是监狱长,又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监狱警察既是刑罚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由于监狱和企业捆绑在一起,而监狱所要实现的刑罚执行功能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的又完全不同,结果在监狱企业进入市场过程中,给监狱执法带来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正确行使。二是由于把监狱企业的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把警察福利与生产效益挂钩,使监狱生产背离了监管改造的属性。长期以来,对监狱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监狱经费不能足额到位,监狱将监狱经费与生产收入直接挂钩,把罪犯劳动生产作为维持监狱运转的重要手段,严重背离了监狱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的目的。三是由于“监企社合一”导致了监狱职能多元化,使监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监狱除了承担教育改造罪犯和监狱生产的任务外,还要办医院、学校、幼儿园和社区管理机构,有的监狱甚至还设有公安派出所、法庭,这不仅使监狱背上了沉重包袱,也分散了监狱领导的时间与精力,分散了有限的警力和财力,影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影响公正执法,也容易促发腐败问题。
    
    “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是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实行收支分开,就是要将监狱所需的各项经费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明确经费支出项目与范围,对基本支出核定经费支出标准,保证监狱的经费支出。收支分开后,监狱与监狱企业不再发生直接的经费结算联系,监狱经费如果不足,只能向政府申请追加经费,不能再从企业拿钱去补充监狱经费不足。企业支付给监狱的罪犯劳务费要纳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罪犯的劳动报酬和保险费用。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后,用于监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实行收支分开,切断监狱与监狱企业的经济利益联系,不仅有利于实现监狱刑罚执行功能的专门化,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促进公正执法。
    
    所谓“监企分开后,服刑人员将同监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记:据报道,监企分开后,服刑人员将同监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狱警察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协议组织罪犯到企业去劳动。那么,监狱企业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成为民事性质的劳动法律关系?服刑人员如果与监狱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通过一般的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还是提交监狱管理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张:需要澄清的一点是,所谓“监企分开后,服刑人员将同监狱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罪犯的劳动选择权如择业权、择岗权都受到了严格限制。对于罪犯来说,劳动主要是体现一种强制性义务。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劳动是必须继续坚持的,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监企分开不是简单地分家,而是要将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建立起两套既独立运行,又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一套是新型监狱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按照《监狱法》运作。另一套是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岗位,可以参照《公司法》并结合监狱企业特点进行运作。监企分开后监狱和监狱企业是分别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和省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实体,二者围绕劳动改造罪犯的共同目标,按照各自的运行规律开展工作。由于运行的规律不同,如何实现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协调、规范运行也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规范运行包括监狱工作的规范运行,监狱企业的规范运行,监狱与监狱企业两者协调运作。对这个问题,要通过加强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和协调作用,通过建立监狱与监狱企业联席会议制度,或签订协议或合同等途径和办法来加以解决。
    
    需要强调的是,监狱与监狱企业之间签订生产劳动的协议或合同,既不是罪犯与监狱建立了合同关系,更不是罪犯与监狱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提供改造罪犯所需的劳动岗位是监狱企业的法定义务,而在改造罪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同时,保证罪犯的劳动是有效的劳动则是监狱的法定职责。因此,协议或合同只是协调和规范监狱与监狱企业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而不是罪犯与监狱企业建立合同关系。
    
    各监狱所属的为改造罪犯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企业,将改组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记:“监企分开”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监狱企业与监狱分开后,监狱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将分别由谁来担任?谁又来对监狱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张:“监企分开”确实是监狱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试点省(市)监狱管理局要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监狱管理局领导下的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各监狱所属的为改造罪犯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债务化解的基础上,改组为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是一个特殊企业,是改造罪犯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企业,需要特殊管理、特殊政策、特殊立法。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精神,由省级人民政府将监狱企业的管理权、监督权、经营权授予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将企业生产经营权授予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在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下,由公司董事会全权管理公司的事务,对监狱管理局负责;子公司或分公司受监狱国有独资公司领导并对其负责。也就是说,监狱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它的管理者是省监狱管理局,它的经营者是监狱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它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改造罪犯服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全额保障既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也是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
    
    记:您说过,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是全额保障,那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何分担这笔费用?据我们了解,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已经确定,您能否透露总额是多少?地方配套资金又通过何种途径保证如期到位?
    
    张:全额保障既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前提,也是保证监狱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如果监狱经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及时到位,就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履行。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经费包括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
    
    监狱经费保障的原则是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目前,在中央和试点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下,试点省市财政负担的监狱经费和中央财政负担的监狱经费正在陆续到位。今后,司法部将会同财政部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前提,也直接关系到监狱体制改革工作能否顺利推进。
    
    我国的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也是重塑罪犯积极人格的场所
    
    记:最近,我国监狱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普遍关注,社区矫正等人性化制度在各地已经得到很好的执行。就您本人看来,目前我国监狱的定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还是重塑罪犯积极人格的培育场所?这一指导思想是否与正在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有着必然的联系?
    
    张:从法律的角度讲,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是《监狱法》明确规定的。我国的监狱当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同时监狱也是重塑罪犯积极人格的培育场所。这几种提法都是正确的,相互并不矛盾,也不相互排斥,只是站的角度或层面不同而已。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有《宪法》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监狱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当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根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在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的同时,肩负的另一个重要使命就是改造罪犯,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去年以来,司法部积极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建设,监狱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改造手段的作用,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特别是要抓紧做好对罪犯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为内容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拓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培养罪犯健康的人格,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体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加强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进行监狱体制改革,实行监企分开,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功能,提高教育改造罪犯质量,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正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
    
    来源:《中国青年报》
    
    
铁老大涨价的逻辑悖论
    雪里埋

      
    新闻主体:北京铁路局已经确定了明年春运北京铁路客票价格浮动办法:北京西站始发经京九线至深圳的各次列车,客票上浮幅度为硬座15%,其他席座20%。
    
    这样一个涨价方案和往年一样遭到质疑。显而易见的问题是:票价方案是两年前听证会的结果,是否还能适应今年的春运状况?在市场供需都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举行新的听证会制订新的价格方案呢?不过,在我看来,这个问题还在其次,最大的问题在于,铁老大涨价背后的逻辑悖论。
    
    春运铁路涨价看起来道理非常简单:有太多的人要赶车回家,而铁路客运资源有限,供不应求,所以价格上涨。因为解决供求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涨价———把价格提高到供求平衡的水平。因此,有人甚至说,春运依然拥挤不堪,这说明票价还涨得不够高。这也是铁老大抓住的一根“救命稻草”,他们因此提出了一个“削峰平谷”理论,即:面对春节期间汹涌而至的客流量,铁路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分流,利用价格这个“屡试不爽”的杠杆,分解春运高峰期对铁路造成的巨大压力。
    
    且不说这种价格杠杆对归心似箭的广大乘客的分流作用微不足道,单说“需求决定价格”的前提条件,我国铁路客运就根本不能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只有当这个市场上不只一个卖家,而消费者有多种选择的时候,“需求决定律”才能成立,也才是合理的。否则就是垄断。不管是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擅自涨价都没有合法性。而我国当前的铁运现状是,市场化远远不够,铁路局既带有政府部门色彩又是铁路运输企业,天下独此一家,别无分店。在这样的情况下,乘客要坐火车回家别无选择。
    
    因此,铁老大涨价的逻辑悖论就在这里:如果铁道部要以自然垄断为由继续进行垄断经营,那么它就必须承认其公益性事业的性质,在春运期间就没有理由涨价;如果铁道部要“需求决定价格”,那就必须让铁运市场上出现多个竞争主体。二者必居其一。既要垄断经营,又要“需求决定价格”,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
    
    在我看来,要打破这个逻辑悖论只有一个办法:对铁路运输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如果说传统的铁运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具有政府经营的合理性,那么现在这种合理性已经不复存在。事实证明,实行“网运分离”,让更多的运输公司参与竞争,是配置铁运资源更有效率的方式。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铁路运输根据需求确定价格,无论涨价还是降价,都无关紧要。在竞争的市场上,不用再担心垄断利润的存在,因为乘客有了选择的权利,而市场主体也有了降低成本、争夺客源的动力。
    
    《京华时报》(2003年12月4日第A03版)
    
    
集中宣判暴露官本位意识
    魏炜

      
    新闻主体:最高法于12月2日公布了防止超期羁押十项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声势和成绩是可以画等号的。不管什么工作,只要声势上去了,仿佛工作本身就做好了。为了摆好这个花架子,造出所谓的声势,不惜侵害已审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集中宣判,这是一种不良政绩观的表现。其实,群众心里有杆秤,搞不搞运动式的集中公审公判,和当地的社会治安没有太大的关系。
    
    这种虚假的“声势”意识在某些官员的头脑中植根,还衍生出其他一些表现形式。比如赃款赃物的集中发放。为了壮大这种声势和场面,个别办案机关往往凑出多起案件中收缴的赃款赃物,摆放在广场上,排演出热闹非凡的领取赃物景象,以便电视录像、领导发放、群众送锦旗等。其实,作为一项正常的工作,有关部门找回失物及时通知失主领取即可,何必凑够一定量才集中发放呢?又何必非得等领导有时间了才搞发放仪式呢?这些现象说明,服务意识在一些官员头脑中缺失,同时也丢失了务实的工作态度,这些官员要的只是建立在花架子上的政绩,所以才对营造声势乐此不疲。
    
    “集中宣判”等“声势”运动,实际上是某些官员头脑中的官本位在作怪,这是社会发展的不谐音。要改变他们这种动辄搞“运动”的观念,首先是要树立起为民服务的信念。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把群众放到第一位,把群众的利益看成工作的头等大事。
      
    来源:《京华时报》(2003年12月4日第A03版)
    
    
济南:25万民工维权有保障

    
    4日,记者在济南市建管局采访时了解到,济南市已在10余家外地进济建筑企业中成立了工会组织,并建立了6万人的民工档案,为民工提供维权保障。
      
    据市建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今年九月份,市建管局和市总工会就联合下发了文件,要求进济、驻济施工企业在济施工周期1年以上,以及与本市施工企业合作周期1年以上的进济、驻济施工企业及劳务队伍,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截至目前,已有十余家进济、驻济施工企业成立了工会组织,为民工维权。
      
    据悉,济南共有外地务工队伍235个,有各类建筑民工25万人,到明年年底,我市将争取在所有在济施工企业中全部建立工会组织。
      
    此外,济南市还对180家外地施工企业6万余人建立了“民工档案”,里面有个人基本情况、曾务工、现务工情况登记等信息,而且还能在信息网络上进行跟踪监督。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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