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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致力于为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昆明10月27日电 国际矿业投资和矿产品流向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正发生巨大变化,中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也面临严峻变革。为此,中外专家呼吁中国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制度,为深化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正在进行的《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在此间举行的中国矿业2003国际研讨会上成为国内外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代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魏铁军在研讨会上指出,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在18年的实施过程中,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
    “然而,中国矿业仍然面临严峻挑战,矿业投资环境不佳和投资紧缺的局面未有实质性改善,一些地区仍然按所有制区分矿业权人,外商投资矿业不享受国民待遇,究其原因还在于《矿产资源法》在实施中没有充分体现市场要求,”魏铁军说。
    世界银行矿业部经理彼得·韦恩则指出,中国在矿业领域的法律框架虽然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是矿业权的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的衔接不确定,矿产资源税费较重,因此不能完全满足私人投资者的要求。
    魏铁军指出,正在进行的矿法修改将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保障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考虑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运行规则,包括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资质管理,其目标就是逐步建立以矿业权制度为核心的反映市场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近年来,中国正在逐步打破“国家投资我找矿,找到矿藏归国家”的传统做法,积极探索建设矿业权市场,用市场化方式生产和出售矿业权。矿法修改为进一步改革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健全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奠定了基础。
    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商涉足中国矿业领域也对中国矿业权市场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西南部的云南省是矿业权改革的试点。从2002年7月至今,云南共引进以风险勘查为主的外资近5000万美元,目前有9家外国公司拥有探矿权49个,实质性的勘查工作开展顺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官员李连举认为,云南省在有关矿业权的规定中做了大胆突破,这些法规条例成了吸引外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据他介绍,《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商可以独资、可以与省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也可以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对其投资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开采权,但应当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外商有权拒绝集资修建乡村公路或者支付县乡公路建设费用,外商投资项目配套的公路工程除外等内容。
    魏铁军指出,矿业权制度将是今后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重点,因为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资源财产权利的载体。
    “从法律运行的实际轨迹来看,矿业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主要通过行政授予取得,因而与所有权相比,矿业权更具有容易被行政权“打扰”的脆弱性。因此,加强执法力度仍然十分必要,”魏铁军说。(新华 记者 全晓书 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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