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用语文明 规范广告用语
近日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获表决通过。该法规第13条规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本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悉,新颁布的这项地方性法规还对本市窗口行业的服务用语作出规范。法规实施后,在本市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等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此外,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说明书、广告等,也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这样,广告中的“好色之(涂)”,冰箱广告中的“制冷(鲜)锋”等等乱用谐音混淆概念的广告用语将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