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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设“皮包公司”虚开1400余万元 葫芦岛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决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王效林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刘德富和付万海有期徒刑8年和6年,同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效林在任绥中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葫芦岛市中连山区科教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于2000年9至10月间,从犯罪嫌疑人刘子江(在逃)手中以9500元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王效林以此为进项,向绥中县国税局申报抵扣,骗取抵扣税款207051.32元。之后,王效林采取相同手段,三次去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找刘德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刘先后三次从付万海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5组,交给王效林。随后,王效林以经营混合油、渣油名义,用135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分别向绥中县、葫芦岛市连山区国税局申报抵扣,骗取抵扣税款2255262.91元。上述150组进项发票,总金额共计14484201.53元。为给齐齐哈尔龙浮玻璃责任有限公司等六个购货单位开具进项发票,王效林从绥中县国税局骗开129组销项发票,从连山区国税局骗开29组销项发票,总金额为14510152.24元,分别被上述六个购货单位在当地税务部门予以抵扣。经营期间,王效林给国家税收造成了2421237.07元损失。王效林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均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效林等三人为非法牟利,虚开、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致使国家损失税款共计人民币24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冯玉兴 王伟宁 宛桂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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