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超市“偷一买十”规定的合法性
为了杜绝超市的盗窃现象,许多商家都公示出了“偷一买十”的规定。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这些规定都是合理的,但究竟是否合法,则是各说纷纭。近日,四川成都就发生了一起“偷一买十”的案件。
据《成都商报》的报道,一个25岁的年轻女子到商场购物,盗窃了超市价值200余元的商品。出门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带往办公室。经过一番“协商”,该女子无奈接受超市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商场购买2000余元的商品。
当事人该小姐说,5月19日中午,她前往家乐福大世界店购物,在买了几十元的商品后,仍意犹未尽,看着琳琅满目的商品,不知怎的突然动了邪念,趁人不备时,偷偷将一些化妆品藏进随身携带的小包中。她万万没想到,在出商场大门时被商场保安当场拦下,原来她的行为早被发现。一位工作人员气冲冲地对他女友这样说,“偷5元钱的东西就要拘留15天,你偷了这么多东西,你算算要拘留多少天?”当时她就吓得直流泪,连称自己错了,请求商场不要把她送进派出所。商场工作人员要求她拿出钱来,但她身上钱不多,便将随身携带的一张储蓄卡拿了出来。商场工作人员要求其说出密码。为了不进派出所,她被迫说出密码。商场工作人员拿着卡一查,发现卡上还有2200元,遂提出让小谷按‘偷一罚十’的比例购买商品。小谷只好答应。随后,小谷提着大包商品羞愧地离开商场。商家解释说,这名消费者从二楼卖场拿了价值200多元的商品后,出门却没有买单,因此准备将她送到派出所。但对方却要求协商解决,商场考虑到她的行为已构成对商场的损害,为了给其“留下深刻的记忆”,便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你不是想消费吗?那就购买2000多元的商品。指责商场强迫交出龙卡并说出密码一事,“全是谎话!我们既没有翻她的包,也没强迫她。”并称有确凿证据可证明这一点。
四川省消委负责人指出,作为商场一方,没有行政执法权,保安无权对消费者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也无权强迫消费者购买某种类型的商品,家乐福保安这种做法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民事权,因为只有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能对盗窃行为进行处罚。家乐福以强制消费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变相处罚,按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被强制要求购买的商品,而商场方面则应该无条件退还消费者卡上用来买东西的2000余元现金,但她本人应接受公安机关的相关处罚。
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盗窃行为肯定是违法的,商场发现后,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商场提出以“购物”了结此事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此时“偷者“既然在商场进行消费,她的身份应该是一个消费者。商场工作人员的“购物”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要挟,肯定是不妥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还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