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办户口“虚假承诺引争端 新司法解释将被适用
原告:金某、李某、董某,系外省来京人员。
被告:房山区一农工商经济联合社。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他们三人均系外省来京人员,2001年3月,他们看到被告的售房广告,广告中载明,在其处买房可以转为北京市户口,三人以转户口为主要目的于2001年6月与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总房款30%的首付款。三原告认为,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在与他们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政策发生变化,根本无法办理北京市户口,但未告知并仍与他们签订了购房合同,而且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至今仍不具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因此三名原告均要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双倍返还首付款及利息。
据悉,北京房山法院受理了一批状告开发商“买房办户口”虚假承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本市首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