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已变得简单和司空见惯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一些善后事宜却让人头痛不已。因为离婚并不能使夫妻双方对原来家庭的一切都进行彻底的割舍,尤其是骨肉亲情。婚姻可以重组,家庭可以重建,但血浓于水的事实却是不可能改变的,离婚已经一年多的黄女士与前夫邓先生就为了女儿的探视权一直僵持不下,直至对簿公堂。
母亲:探望女儿遭拒绝
2001年8月,黄婷与丈夫邓宾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协议。对于这段婚姻,黄婷惟一留恋的就是当时还不满两岁的女儿邓小霞。由于丈夫坚持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再则又考虑到自己今后的生活不太稳定,于是黄婷同意把孩子交给经济条件较优越的丈夫抚养,自己则享有探视的权利,双方把这些都写进了离婚协议。
黄婷离婚后不久便去了河北工作。对女儿难以抑制的思念和牵挂使得她不得不经常抽时间专程从河北回到北京来看望女儿。
但前夫邓宾开始逐渐限制她与女儿的接触,甚至一次次将上门探视女儿的黄婷拒之门外。
2003年正月初一,是万家团圆的日子,回到河北的黄婷发疯一般地想念女儿。于是她又一次来到了前夫家,幸运的是这次保姆给她开了门。黄婷径直走进了女儿的房间。这时前夫也起床了,他发现了黄婷,便要将她赶出去,黄婷则抱着女儿不肯松开,二人扭打起来。结果是黄婷和女儿被硬生生地分开,黄婷被赶出了门。
饱受思女之痛、煎熬之苦的黄婷在万般无奈之下,于2003年春节后不久即向前夫的居住地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就女儿的探视权向前夫讨个明确的“说法”。
前夫:也有苦衷与顾虑
黄婷的遭遇,让人不由得在内心里将其前夫邓宾与不近人情、铁石心肠画上等号。但据邓宾所言,他也有一肚子苦水,也有许多不便明言的苦衷和顾虑。“我觉得作为母亲探望女儿是合情合理的,但她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因此影响到小孩子和另一方家庭的生活。”邓宾坦言,黄婷经常到家里来接女儿,无疑会给他的新家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已经离异的夫妻还经常接触容易让人产生不必要的误会。邓宾认为更重要的是孩子还小,恋母在所难免,孩子每次与黄婷分开之后都要闹上好长一段时间。黄婷若长此以往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既影响了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又不利于新的家庭成员与孩子培养感情。
法庭:依法裁量“探视权”
2003年3月下旬,在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在肯定母亲黄婷探视权不可剥夺的前提下,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和探视地点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拉锯式的激烈辩论。
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使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审理探视权纠纷案件时法官所考虑的核心问题。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黄婷就探视女儿邓小霞的相关问题与被告邓宾进行了协商,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月中旬,昌平区法院对黄婷探望女儿邓小霞的具体探视的方式及探视时间等进行了判决:原告黄婷享有探视女儿的权利,根据其在石家庄工作、在北京没有固定住所等实际情况,每月享有两次单独探望女儿的权利,自2003年5月起每月第一周和第四周的周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到被告邓宾家中探望女儿邓小霞。
宣判后,黄婷与邓宾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见到女儿,让不辞辛苦地打这场官司的黄婷感到莫大的欣慰和幸福。
“子女探视权”的问题是妇女维权的热点话题,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视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视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
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使我们有法可依。应该说,这种探视权的明文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具有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也符合对亲情思念的人之常情。但在实际生活中,原、被告对探视孩子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如是1天1次还是1周1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协商解决。在此,笔者由衷地希望广大父母能够为孩子多一些考虑,能够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来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些,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努力让单亲家庭的孩子能够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因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文中黄婷、邓宾、邓小霞均系化名。图片人物与本文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