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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佳作,常读常新|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最新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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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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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创作的法学著作,1764年首次出版。《论犯罪与刑罚》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首次阐述了为现代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思想。《论犯罪与刑罚》明晰而系统地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在刑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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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萨雷·贝卡里亚,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1764年,26岁的贝卡里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译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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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书峰,法学博士,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译者前言

 

《论犯罪与刑罚》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文 / 译者 钟书峰

 

 

《论犯罪与刑罚》是世界文明史上首部系统、明晰论述犯罪与刑罚的著作。它毫无疑问主要论述刑法学上的刑罚问题,其主旨诚如本书结尾所言:“本质上,刑罚,为免沦为某个人或者多数人针对个别人的暴行,应当是法定的、公开的、及时的和必然的,应当是与罪行相称的,应当是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轻缓的。”

1764年,贝卡里亚26岁时撰写的这部《论犯罪与刑罚》,破天荒地论述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公开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和刑罚及时性原则、刑罚必然性原则、刑罚轻缓原则等,对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影响,如今已基本成为各国刑法的主流思想。溯本追源,后世尊称贝卡里亚为“刑法学之父”或者“刑法学鼻祖”,将《论犯罪与刑罚》列为学习研究刑法学的书目。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刑法学经典名著,而且是刑事法学经典名著;不但涉及刑法学,而且涉及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证据(法)学、犯罪学、犯罪预防学、刑事政策学等等。为人们称道的是,贝卡里亚反对刑讯,反对酷刑,提出了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

本书出版后,在18世纪即产生巨大影响,书中诸多理念先后被多国立法所吸收。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说:

“如果要我在刑事法学科推荐而且只能推荐一本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推荐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如同横空出世,震惊了整个欧洲思想界……它至今仍然具有巨大的思想魅力。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值得反复阅读,深刻领会,是刑事法初学者的进阶宝典。”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所有刑事法学习者的书目,而且是所有法学人的书目。伏尔泰评价:“本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我阅读时真感到解渴,并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够清除众多国家法律中仍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论犯罪与刑罚》不但是法学经典名著,而且是人文主义经典名著。

在“致读者”中,贝卡里亚旗帜鲜明地宣布:“关怀与人道才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权威。”

又如,在“导论”中,他用辛辣语言猛烈抨击强权和不合理制度:“几乎一切人类社会都有如此力量,总是试图让一部分人极度强势和幸福,而让另一部分人极度贫弱和悲惨。”“翻开历史,就会发现,作为或者本应是自由人之间契约的法律,绝大部分是满足少数人私欲的工具,或者是权宜之计的结果。”“严酷的刑罚与混乱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主宰着立法领域,仍然在欧洲得不到重视,仍然几乎不被认为有什么问题……残酷无知和麻木不仁的掌权者手下牺牲品的弱者呻吟,未证明有罪者或者根本无罪者遭受的毫无必要的严刑拷打,残忍无情的行刑手让命运不济的悲惨者在监狱里陷入的黑暗恐怖,应当能激起以引导人类思想为己任者的关注。”他明确提出:“立法的目的”,就是“满足多数人的幸福”。

再如,在书中其他各章,他毫不含糊地指出:“酷刑,与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正义相悖。”他毫不客气地写道:“刑罚严酷的年代和国家,往往就是血腥、不人道的,往往就是犯罪骇人听闻的。”他一针见血地论述:“人们对死刑的自然情感是什么?就是自然流露的愤恨鄙视刽子手的情感。”“唯有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才能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无法实施之法,或者社会环境注定无法实施之法,根本就不应颁布。”“人们越是尊重法外之物,就会越不尊重法本身。”

字里行间,无不闪耀着正义与人权的光芒,无不体现着深邃的人文关怀思想。因此,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刚一出版,在尚不知作者是谁的情况下,位于伯尔尼的爱国者协会就决定,授予作者金质奖章,称赞作者是“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当时石破天惊的《论犯罪与刑罚》,至今都值得人们认真研读并从中汲取营养。

当然,正如任何一部伟大著作一样,由于时代的局限,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当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相信读者完全有能力明鉴,恕不赘述。

 

译者后记

 

贝卡里亚心中只有《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

——兼与黄风先生商榷

钟书峰

 

 

切萨雷·贝卡里亚,1738年3月15日生于意大利米兰;1758年9月13日,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后,参加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熟读孟德斯鸠、卢梭、休谟、伏尔泰、爱尔维修、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的著作。

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在“拳头社”伙伴尤其是韦里兄弟即彼得罗·韦里和亚里山德罗·韦里的建议和帮助下,贝卡里亚专心撰写《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4月12日,该书由位于意大利西岸港口城市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出版,但是,既未标明作者,也未标明出版社。这本永垂后世的小册子第1版,就此诞生。短短几个星期,《论犯罪与刑罚》就被抢购一空,后不断再印、再版或者被盗版、盗印。当年,就有人在佛罗伦萨盗版盗印《论犯罪与刑罚》。虽然是盗版,人们仍然称之为第2版。1765年3月,贝卡里亚对《论犯罪与刑罚》修订后再版,这是第3版。

1765年12月,又出现一个盗版本,人们称之为第4版。1766年3月,贝卡里亚修订《论犯罪与刑罚》后,仍然交由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出版但却伪称在洛桑出版,稍后又在哈莱姆出版,此即第5版。这个第5版,除“致读者”和“导论”外,全文共47章。这是贝卡里亚生前校订的最后一版,因此,被戏称为贝卡里亚“钦定版”。

1765年12月,该书第一个法译本出版。该法译本译者安德烈·莫雷莱对贝卡里亚原著作了调整,不仅对具体行文和章节顺序作了大幅调整,而且将章节改为42章。这个法译本,实质上是译者按照自身理解改写的编译本。这是《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的由来。

贝卡里亚是否认可42章版,学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贝卡里亚本人认可42章版,主要理由是:贝卡里亚于1766年1月26日致信莫雷莱,除感谢这位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和思想家、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撰稿人之一莫雷莱屈尊翻译、润色《论犯罪与刑罚》外,还认可莫雷莱对原著章节的调整:“您对作品所做的编排更为自然,比我编排的顺序更为可取。”另一种意见认为,贝卡里亚不认可42章版。我赞同这种意见,理由如下:判断贝卡里亚是否真实认可42章版的关键,不是看他说什么,而是看他做什么。1766年1月底前收到莫雷莱法译本的贝卡里亚,如果真正认可42章版,完全可以而且拥有足够时间按照42章版进行修订,但是,之后出版的第5版《论犯罪与刑罚》仍然坚持47章版体例。窃以为,贝卡里亚关于法译本编排顺序的称赞,完全系台面上的溢美之词,因为在称赞之后,紧接着他委婉写到:“遗憾的是,新的意大利文版已基本完成就绪,否则,我将完全或者近乎完全遵循您的方案。”更何况,贝卡里亚此后至1794年11月28日去世前,如果真心中意42章版,完全拥有非常充足的时间按照这一编排体例修订再版再印,但是,他并未对给他带来盛誉的《论犯罪与刑罚》再作任何修订。上述情形,足以说明一切。

无论如何,这个法译本影响巨大,在一年内再版7次。之后,有些译者根据这个42章版法译本,将《论犯罪与刑罚》转译为其他语种译本。再后来,竟然出口转内销,出现以这个法译本为蓝本的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这种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显然并非贝卡里亚原著。不过,绝大多数意大利文《论犯罪与刑罚》,均为47章版。

继法译本出版后,1766年,第一个德译本出版。1767年,有两个英译本分别在伦敦和都柏林出版。1768年,荷兰文译本在阿姆斯特丹出版。1772年,波兰文译本出版。1774年,西班牙文译本出版。1802年,希腊文译本出版。1803年,有人将《论犯罪与刑罚》翻译成俄文献给俄国亚历山大一世,后者下令在彼得堡印行。至18世纪末,《论犯罪与刑罚》各种版本不下60种。

1936年,郑竞毅、彭时编著的《法律大辞书补篇》,将贝卡里亚译为“培卡利阿”,第一次向国人介绍说:“意大利之法理学家,兼经济学家,精通法理学及经济学,其识见拔卓一世,后为奥国之高官,鞅掌国务至二十年之久。其间关于谷仓、货币、度量衡制度之报告,十进位法之采用,均有所尽力。彼对于法理学,反对死刑论,详论刑法之改正……除关于反对死刑,著《犯罪与刑罚》一书外,又有《经济要论》一书行世。意大利人誉之为‘意大利刑法学之开山鼻祖’。”

最早的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也许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学院1980年刊印本,是47章版,是转译自俄译本的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译本,但具体翻译时间已不可考。1993年,有两个中译本问世:一是李茂生先生翻译的繁体字版中译本《犯罪与刑罚》,由台湾协志工业丛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二是黄风先生翻译的简体字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42章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这个42章版中译本,到21世纪,又先后改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和商务印书馆于2017年、2018年、2019年出版。后来,黄风先生又翻译《论犯罪与刑罚》47章版,于2004年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后于2008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最近于2014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增编本。

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中译本,是黄风先生的两个译本。黄风先生42章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因其版本并非贝卡里亚所认可,故不再进一步评论。黄风先生47章版中译本《论犯罪与刑罚》(下称“黄译”),贡献不小,但是,有些方面值得商榷。

第一,有些地方翻译不准确。例如:第十三章章节名,黄译“证人”有误。根据原文,应译为“人证论”之类。考察上下文,该章不但论述证人证言,而且论述被害人陈述。又如:第三十七章章节名,黄译“犯意、共犯、不予处罚”中的“犯意”,实为“未遂”之误译。从文本来看,应译为“未遂”;从刑法学历史来看,也是贝卡里亚在此处首次提出“未遂”概念并加以研究。也许,该章节名应译为“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之类更好。再如:第十四章章节名,黄译“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似乎都应改译为“证据与审判制度论”之类。

第二,有些译文没有深究出处、历史和事实。例如:《论犯罪与刑罚》卷首语“一切艰辛谈判,皆不可奢望一蹴而就,唯有徐而图之,以待水到渠成”,系贝卡里亚引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著名散文家、哲学家培根《随笔集》第四十七章“论谈判”尾句的名言,英文原文是:“In all negotiations of difficulty, a man may not look to sow and reap at once; but must prepare business, and so ripen it by degrees.”黄译“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辛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除不准确外,似嫌拗口啰嗦。如此译文,在一定程度上,显然是没有深究出处造成的。又如:“致读者”第一句开头,“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的黄译,似乎不如“1200年前,有位在君士坦丁堡发号施令的君主”之译可取。黄译除理解原文似乎有偏差外,还似乎没有深究,这位君主不只是统治君士坦丁堡,而是在君士坦丁堡统治东罗马帝国。再如:“导论”或者“引言”最后一段第一句“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的黄译,不妥。首先,原文指孟德斯鸠庭长。其次,孟德斯鸠没有当过院长。黄译此处脚注,指孟德斯鸠曾承袭其伯父的波尔多议院院长职位,更是大错特错。实际上,孟德斯鸠曾担任的只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职务。

第三,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而言,黄译都不够简洁。行文简不简洁,字数最能说明问题。从全书来看,包括标点符号在内(下同),黄译7万余字,拙译4万6千余字,两者相差2万余字;与5万6千余字的王作富教授译本相比,黄译也多万余字。卷首引语,黄译53字,拙译31字,两者相差22字。“致读者”第一段,黄译229字,拙译176字,两者相差53字。“导论”或者“引言”第一段,黄译253字,拙译232字,两者相差21字。第三十七章第一段,黄译130字,拙译111字,两者相差29字。最后一章,黄译273字,拙译249字,两者相差24字。

借此机会,说明一下,拙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论犯罪与刑罚》借鉴了王作富教授译本和黄风先生译本,特此致谢!当然,拙译也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可能存在本人无法发现的问题。因此,真诚欢迎读者诸君不吝斧正,诚挚谢意!

 

钟书峰

2021年5月27日晚

草于深圳公明茅洲河畔

 

 

本书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刑罚起源论

第二章 刑罚权论

第三章 前述结论

第四章 法律解释论

第五章 法律模糊论

第六章 罪刑相称论

第七章 罪行轻重标准论

第八章 犯罪类型论

第九章 名誉论

第十章 决斗论

第十一章 扰乱公共秩序论

第十二章 刑罚目的论

第十三章 人证论

第十四章 证据与审判制度论

第十五章 秘密控告论

第十六章 刑讯论

第十七章 国库论

第十八章 宣誓论

第十九章 刑罚及时性论

第二十章 暴力犯罪论

第二十一章 刑上贵族论

第二十二章 盗窃罪论

第二十三章 耻辱刑论

第二十四章 政治惰性论

第二十五章 放逐与没收财产论

第二十六章 家庭精神论

第二十七章 刑罚轻缓论

第二十八章 死刑论

第二十九章 审前羁押论

第三十章 追诉时效期限论

第三十一章 难以证明之罪论

第三十二章 自杀论

第三十三章 走私论

第三十四章 债务人论

第三十五章 庇护论

第三十六章 悬赏论

第三十七章 未遂犯、共犯及其处罚论

第三十八章 提示性讯问与口供论

第三十九章 特殊犯罪论

第四十章 错误功利观论

第四十一章 预防犯罪论

第四十二章 科学论

第四十三章 司法官员论

第四十四章 奖励论

第四十五章 教育论

第四十六章 赦免论

第四十七章 总 论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