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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经济合同的履行
张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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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安排,本人于2020年2月2日接受了《中国船舶报》记者的电话专访。[1] 2月3日该报以“船企赶紧看!专家指出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应对关键!”为题刊发了访谈文章。以下是对这次访谈的梳理,旨在提请大家对相关问题的关注。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蔓延,当前全国各地所采取的包括加强交通管理力度、封闭隔离疑似病患、延长假期和推迟复工等在内的各种必要的应对措施,在影响我国正常经济活动的同时,也会对大量经济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状况何时能结束,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何时能恢复常态,暂时还难以预计。

前些天,中国贸促会的多个地方机构发布公告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近期,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纷纷发表研究文章,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提出许多参考意见和建议。 

这次突然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公众无法预见,没有全国的统一协调和共同努力便无法防控和克服,而且彻底扑灭疫情的切实有效的方法仍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战胜疫情甚至还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和支持。因此,总体而言,这次疫情完全超出了任何一个独立经济体及经济合同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已经具备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

但是,这次疫情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当事人能否据此依据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或者解除合同?则需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结合具体合同的特点,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客观地分析和评估这种不可抗力与特定的合同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即因果关系。

同时,在合同履行受阻但是却并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或许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请求法院,根据这次疫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请求裁决或判定变更或解除相关合同。

因此,法律上,对于此次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重大影响,应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角度考察。实践中,各企业单位及合同的当事人,应充分重视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注意跟进客观情况和履约条件的变化,抓紧研究应对预案,及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特殊时期,一系列紧急措施将对正常的经济活动有持续性影响。在此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一些涉及加工制造、对外贸易、国际运输、船舶建造等港航企业的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人们居家隔离的时间,全国范围内普遍延长了春节假期;但是,长假之后,各港航和造船等企业何时才能正常开工运转,还仍然难料。

以造船业为例,现在各地延长的春节假期已经陆续结束,船企能不能正常开工?尤其是在今年第一季度,各造船厂能否如约保证在建船舶的建造进度、新船能否按时下水、按时试航、如期交船?这些情况都将直接影响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这就需要各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做出相应的具体安排。

一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船企,可以将疫情考虑为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而言,还是需要具体分析当前疫情对具体合同的实际履行所带来的影响,还要和当地的疫情以及政府所发布的通知、规定和所采取的措施结合起来考虑。

可以预见,疫情稳定后,和其他行业一样,港、航、船等企业业将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处理相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是否解除合同,抑或重新约定或调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的规定,等等。其中相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否能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张免责,或将成为解决合同争议的重点问题之一。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条规定确立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是任何主体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而定。

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在合同履行受阻的情况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003年,“非典事件”曾经对许多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诸多障碍,但当时国内还没有情势变更制度。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法学界长期呼吁引入的“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原则获得了中国司法体制的认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因经济情势的动荡和变化而导致利益不公时,得到法律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对情势变更制度作了如下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我国当前的这次疫情总体上已经具备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现在许多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地倾向于选择以“不可抗力”为处理经济合同的主要事由和依据。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究竟能不能充分地维护自身权利,完全或部分地实现免责的主张,还不能只是简单地一概而论,还是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因此,除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上述两种制度都是基于合同订立以后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履行;其主要区别则在于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虽然合同能够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无法履行,并且据此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不论是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还是情势变更制度都是非常谨慎的。因此,疫情是不是必然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能不能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应该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合同具体处理,根据个案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所有合同都符合情势变更制度或不可抗力制度。

总之,在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许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请求法院,根据这次疫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虽然在条件达成的条件下,选择不可抗力这种“一拍两散”的做法,可以帮助相关企业免除一些责任,做法上简单明了,见效快;但是对于有着良好合作关系和国际信誉的企业而言,应尽量通过积极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相信大多数依赖于长期合作关系且双方业务关联性较强企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相互支持,共度时艰,以最大限度促使既有合同继续顺利执行,从而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争取双方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当前这种特殊情况下,各相关企业更要充分重视合同的规定,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看清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条款描述和具体范围,并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保持畅通、积极的沟通和联系,说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所在地区政府当前为防抗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和对当地社会的要求,以及为此所发布的公告通知等,让合同对方当事人了解本企业运营的环境和条件,以及合同履行中受阻的情况和困难。沟通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同时,企业还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包括与合同向对方沟通材料在内的证据。

另外,尽管受到了疫情的影响,各港航单位和船舶企业作为各相关合同的履约方不能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应主动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努力降低损失;一俟形势好转,企业具备了正常运营的条件,工作可以恢复正常,便要及时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对于诸如类似造船合同这样资金投入巨大且履约周期较长的合同,如果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话,原则上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比如,延长船舶建造时间、推迟交船期等,通过双方配合,积极履行合同,以确保最终实现合同的目的。

单位在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时,也可以参照“非典”时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进行研究。例如:2003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撰写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对于此次疫情中的经济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争议解决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面对当前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灾难,个人很难独善身。由此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全民生死与共的伟大意义。在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和拯救民族于危难的时刻,大家应当同心同德,抱团取暖,共同面对和承担所面临的风险,攻克时艰,共度难关。同时,经济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此基础上,对各相关企业有以下建议:

1. 认真研究和了解已签订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免责事由等规定的条款,其中包括关于有无或如何对不可抗力规定的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2. 对于受当前疫情形势影响不能正常和按时履约的合同,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并且主动与之保持必要的沟通,及时通报和说明影响正常履约的情况。

3. 对于因受当前这种特殊形势的影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事实情况,要注意随时跟进收集和保存证据。这类证据应该客观、全面,如果可能,还可以及时向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便于对方理解和掌握

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甚至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努力降低客观形势对合同履行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

5. 在具备继续履约的条件时,应及时恢复工作及作业,继续履约。

 

作者:张永坚,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海仲”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