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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会议谈判通过《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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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是首个全面确立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统一规则的国际文书,系统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和条件等,对国际民商事领域司法合作影响深远。 

中国代表团团长、驻荷兰大使徐宏成功当选外交大会副主席。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驻荷兰使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学术界和律师界专家等组团参会。


外交大会上,中国代表团建设性参与公约谈判,积极引领规则制定,就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提出的多项建议案文获大会通过。徐宏大使在一般性发言和为各国代表举行招待会致辞中强调,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各方应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秉持多边主义和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开展互利合作,通过开拓创新使国际私法与时俱进,最终造福各国民众。

自1992年起,海牙会议即开始磋商该公约。历经近30年的艰苦努力。本次外交大会上,各方达成公约意愿强烈,最大程度展示灵活,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公约全部条款。公约共四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公约宗旨目的。序言阐明,公约旨在为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更优质、更有效、更低成本的司法保障。为彰显多边主义、扩大公约影响力,在中国代表团建议下,大会一致同意在序言中加入“促进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和投资”表述,这是海牙会议公约首次采用该措辞。

第二,公约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在另一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但对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各方分歧较大事项,公约予以排除适用。其中,由于各方对公约是否适用于反垄断事项分歧巨大,谈判一度陷入僵局。经中国代表团协调斡旋,各方同意纳入特定垄断事项,这是中国代表团推动达成公约的重要贡献。

第三,管辖权基础。第五条列举了可被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管辖权基础,包括被申请承认执行人在原审法院所在地有惯常居所、被申请人明确同意原审法院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或者应当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第六条明确了对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即只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所作判决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时,第七条还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包括侵害被告的正当答辩权、违反被请求国公共政策等,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照顾被请求国关切。

第四,灵活安排。为最大限度促进合作,第十五条规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一国可根据国内法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同时为兼顾各方关切、鼓励各国加入公约,第十八、十九条允许一国声明公约不适用于特定事项、国家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等,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在先或者在后缔结的其他条约。

徐宏大使签署最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