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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我们总是关注着宪法的制定者

——《普通法、共同基础和杰弗逊原则》前言

作者:大卫·斯特劳斯,韩易译
我们为何总是关注着宪法的制定者呢?毕竟他们都已去世多年,而且他们生活的世界与我们现在的世界已经有了天壤之别。为什么他们的观点并非作为一种单纯的历史现象,而在今天仍然至关重要呢?退一步讲,即使我们不关注那些制宪者,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关注他们的作品——宪法本身呢?宪法也是制定者所处的时代以及他们自身情感的产物。尽管开国的那一代人是如此的杰出,如此的具有远见卓识。但是,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在今天仍然遵守那些规则呢?假设有一群最优秀的人生活在这个世界的另一端,尽管他们伟大,我们照样不会接受他们的治理。同样,生活在另一个时代的开国者们,从任何相关的角度来看,他们和我们的距离更加的遥远,可是我们为什么会将他们的决定视为法律呢?
    
    这些问题看起来更像是严肃的学术课题,没有人在认真的讨论宪法的高级法地位,几乎每个人都认为制宪者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作用。无论是否作为学术课题,这些问题的确非常重要。因为在宪法上,文本的作用和原始含义依然是不确定的。我们试图回答那个最基本的疑问——为什么我们如此专注于制宪者?在此之前,我们将不会明白文本和原始含义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就像在过去那样,文本的作用和原始含义在今天可能仍然充满争议。这些争议体现在:联邦主义、宪法第二修正案确定的人民保有及配带武器之权不得侵犯、宪法第八修正案里的不得处以残酷与非寻常之刑罚,还有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在这些领域,来自律师、法官和法学家的各方面的合作努力正在进行,以使宪法更加遵循于其所被认为的原始含义的规定。 宪法正文里的规定、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第四修正案或者第五修正案里的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未经相应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的规定,或者是第十四修正案里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适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不给予在其司法管辖下之任何人以同等之法律保护的规定或者是宪法原文中结构性的规定,在多大的程度上,立法的原意应该支配对以上条款的解释呢?评论家们已经有力的抨击了那种观点,即认为宪法的解释只能严格的依照于文本和立法者的原意 。但是,只要在宪法的解释中,文本和立法原意仍然起着一定的作用,只要人们从根本上认为必须这样作,那些对宪法文本和原意作用的辩解就仍将伴随我们,同时我们也必须对为什么制宪者至关重要这个问题提出观点。
    
    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意见一致的答案。托马斯•杰弗逊在建国之时就曾经提出了这个问题。在1789年从巴黎写给吉姆•麦迪逊的信中,他说道:“大地属于那些正在生活于其上的人们,而不是属于那些已经去世的人。” 所以,无论是怎样的宪法意图,它怎么能够约束以后的人们呢?在那时,并非只有杰弗逊提出了这个问题,他也并不是最极端的怀疑论者,但是,他的表述却是最令人难忘的。
    
    问题在于,杰弗逊派的怀疑论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反驳,而在另一方面却完全没有说服力。事实上,对于任何相信自治政府的人,很难提出一个说明来解释为什么前几代人的决定对今天的法律仍然有作用,无论他们是建国时期的,还是内战时期的或者是其他任何一代人。但同时,杰弗逊派的怀疑论看起来与我们现实政治和法律的传统根本不符,甚至也违背了我们整个的文化。有很多的人尊崇宪法。很多美国人认为他们通过某种重要的方式与其前辈联系起来。美国的法律在今天看来像是数代人的事业中的一个篇章,而且正是数代人延续下来的品格,成为使其具有价值的一部分原因。对于很多人来讲,拥护宪法并对建国以及其他历史上重要的时期抱持一种敬意,是作为美国人的根本。所有这些态度都深深地与杰弗逊式的怀疑论相冲突,只要那些态度仍然具有普遍性,杰弗逊式的怀疑论将永远会看起来是一个辩论题目——虽然机智并且难以回答,但却不知何故的完全错误。
    
    在本文中,我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回应杰弗逊,既给出一个甚至能说服杰弗逊式的怀疑论者重视宪法的理由,同时又能考虑到对宪法和美国传统深深认同的观点,而并不是像杰弗逊式的怀疑论看起来的那样,将它们作为神秘主义或祖先崇拜忽略掉。对杰弗逊的回答的第一个部分是承认和避免:美国宪法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独立于建国者的想法这种方式发展的,很多美国的宪法法律由先例组成,而这些先例是通过普通法的方式发展的,有它自己的生命和逻辑。但是,认为美国宪法法律完全是由先例组成并且独立于文本和起草者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毫无疑问,在次要的程度上,文本和它原始的含义仍旧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并不能通过我们已经将制宪者抛在脑后这样的理由来逃避杰弗逊的问题。
    
    对杰弗逊最核心的回答应该是,宪法的文本在人们中间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基础,通过这种方法,宪法使得那些难以处理的争议变的简便易行。用一种类似的说法,在有些时候,事情被安排下来甚至比安排的正确更重要,而宪法的规定正是对事情的安排。宪法告诉我们总统的任期将有多长,每个州将有多少位参议员,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要有陪审团裁决以及其他很多事情。即使宪法制定的规则并不是想象中最好的,但它们适合于提供一个答案这样非常重要的功能,从而我们不需要不停地展开争论。
    
    正如我将要解释的,这些理由应该说服那些最反传统的杰弗逊派的怀疑论者。同等重要的是,这些理由与我们当下的实践和宪法的解释相符合。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使得我们对宪法的解释,包括在宪法解释的实践中看起来有疑问的部分,都具有了重要意义。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因此应该被接受,不仅仅对于那些从总体上认可我们目前的宪法秩序的人是如此,甚至对于像杰弗逊一样的,拒绝任何看起来像是祖先崇拜观点的人也是如此。
    
    但是同时,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并不阻止人们对宪法以及制宪者进一步地的崇敬。那些相信制宪者受到上帝启示的人们也能够接受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事实上,他们有着强烈的动机来接受这些理由。另外一些给人较深印象的人认为,他们是持续发展的传承先辈的美国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些人也有合理的动机接受这些理由。但是,那些想揭示神启论和文化传承不真实的人,以及认同其他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惯——这些都与制宪者无关——的人,也能够接受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在这里,关键的思想是罗尔斯著名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理论。属于广泛而且根本不同的信念体系的人们,比如信仰不同的宗教的人,以及拒绝承认任何宗教体系的人都能够对一些共同原则达成共识。我相信,坚持宪法以及原始意义所需要的正是这种理由,而这也是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所能够提供的。
    
    在第二部分,我将描述杰弗逊的观点,回答习惯上所给出的答案是怎样的不充分,并且说明普通法以及共同基础的理由所能给出的解答。在第三部分,我将详细阐述这样的观点,宪法法律通过一种普通法的方式发展,在非常重要的范围上独立于宪法的文本以及制宪者的意思,这是对杰弗逊的问题的部分回应。然后在第四部分,我将阐述,当我们在一些有限的但却关键的情况下坚持宪法文本以及原始意义的“共同基础”理由。在第五部分,我试图阐明没有“共同基础”理由的实践将是有问题的,从这个角度看到该理由对实践的意义,并且我还将探讨其他宪法解释理论的含义。
    
    
    文章来源:法学时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