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的司法改革
挪威法院分为93个市法院、6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法院共分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同时实行上诉委员会发布上诉许可令的制度。挪威实行在市法院之下设立调解委员会审理民事案件,由普通人组成,这种既是调解机构又是审判机构的调解制度是一项非常独特的制度。
挪威正在致力于司法改革,正在酝酿成立法官管理委员会和法官任命委员会。挪威还在酝酿成立一个法官纪律委员会,由法官、律师和公众代表组成,对法官违纪或判决拖延进行检查。
挪威是陪审团和陪审员同时存在的国家,陪审员又称非专业法官,政府有关机构随时任命一些普通人参与案件审理,被选人员除有足够理由不得缺席,在一些特殊民事案件中,还会安排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挪威是取消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最长刑期为21年,被告无罪的由1名法官、2名陪审员审理,被告有罪的可由3名法官、4名陪审员审理,只有严重刑事犯罪的才使用陪审团。社会公众普遍认为陪审团审案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降低,因此,陪审团的作用现已越来越小了。
在基层法院之下,各地区设调解委员会,共500多个,每个委员会3人,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调解委员会也有能力对大多数类型的案件作判决,这是1993年改革后扩大的权力。律师有更多的机会作为调解人,特别是在债务案件中,调解委员会的判决可以上诉到市法院,90%的民事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解决,调解不成,又未判决的,一年内可到法院起诉,一年内不起诉的,一年后仍要经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认为案件复杂也可请求提交市法院审理。调解委员会受到普遍欢迎,除方便快捷外,诉讼费是一个重要因素。挪威律师费用每天1至2万挪威克朗(约同我国人民币等值),每个到市法院的一审案件法院收费3600克朗,上诉到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收费15000克朗,上诉期一个月,审限6至9个月,而到调解委员会的案件每件只收500克朗,省时、省力、省钱。调解委员会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为法院减轻了很大压力。
挪威在法院诉讼中没有申诉或申请再审,只有上诉。上诉规定可以两次,但上诉到最高法院条件非常严格,为此,成立了上诉委员会。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18名大法官组成,上诉委员会是最高法院的独立机构,由5名大法官组成,轮流担任。主要负责授予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令。上诉委员会起到了上诉案件的筛选作用,因为最高法院不是普通的上诉法院,只审理重要案件,如1999年只有15%的上诉案件授予上诉许可令进入审理,2000年有所增加,达到20%。其他不发上诉许可令的案件,通知上诉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许可上诉的主要条件是:1.上诉法院的上诉委员会如果认为上诉显然不会成功,可以拒绝上诉,但刑事案件刑期超过6年的案件除外;2.刑事案件上诉对被控方不利的或上诉由于其他理由不成立的,可以不授予上诉批准权;3.民事案件只有达到10万克朗的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诉;4.上诉只进行法律审,刑事案件不再传唤人证,民事案件不再审理事实。
挪威在基层法院下边成立大量调解委员会,而且赋予其审判职能,并未对审判秩序造成冲击,相反,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诉讼和司法效率大大提高。该国没有申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也不介入民事审判和民事监督。
该国实行的严格上诉许可制度简便易行,透明度大,审判效率高,加之挪威人民整体的法律素质高,法院和法官有极高的公信力,司法权威在该国可以说已根深蒂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