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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流刑考辨

作者:曾代伟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400031)

     

    〔摘要〕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流刑之制有着许多独特之处。而律典的散佚和传世文献记载的含混,使相关论著迄今对其制度设计及其运作真相歧异纷呈。本文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流刑实际案例的搜辑和梳理,对蒙元流刑的渊源、适用对象、流放地及其特点进行考辨。笔者以为,蒙元流刑仍为法定刑之一;蒙元初期沿袭金代流刑之制加以折代变通;至元八年以后,独具特色的流刑制度逐渐形成;但在司法实践中,变通律令的现象十分普遍。

    〔关键词〕蒙元   刑罚   流刑   考辨

     

    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蒙元流刑之制有着许多独特之处。而律典的散佚和传世文献记载的含混,使相关论著迄今对其制度设计及其运作真相歧异纷呈。①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通过流刑实际案例的搜辑和梳理,对蒙元流刑的渊源、适用对象、流放地及其特点进行考辨,以期达成重新审视蒙元刑制的目的。
    蒙元类似流刑的刑罚名目颇多,除流之外,还有出军、置、放、窜、逐、窜、奔、谪、迁移、迁徙等。其中迁移、迁徙、出军的适用,虽然在一些案例中与流刑相混淆,但迁移、
    迁徙更多地类同唐宋“杀人移乡”之法;②出军则与秦汉以来的谪戍及后世的充军类似,与单纯刑法意义上的流刑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取“狭义”流刑作为研究对象。
    一、蒙元流刑溯源
    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唐律疏议》曰:“《(尚)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1]《吏学指南》释流刑:“谓不忍刑杀,宥而窜于边裔,使其离别本乡,若水流远而去也。”[2]但先秦流刑并非五刑之属。邱濬《大学衍义补》:“自汉废肉刑,劓及斩左止改为笞,笞数多者每至于死,少则不足以示惩,于是死罪以下不得不有以通其变,流所以通其变也。”于是,流自南北朝始入于律,北魏已有流刑律条。③北周《大律》定五刑为杖、鞭、徒、流、死,且始定道里之制,使流刑制度化。隋《开皇律》确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为后世律典所沿袭。《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定常流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则流三千里、役三年。
    ———————————
    作者简介:曾代伟,男,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权威论著诸如《中国法制通史》第六卷:“流刑三等:流三(按:应系“二”这之误)千里,比移乡接连;二千五百里,迁徙屯粮;三千里,流远出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八卷:“传世的元代民间类书《事林广记》(泰定本)收录的《至元杂令》,其中《笞杖则例》条,下列笞罪三等,杖罪三等,徒罪五等,绞罪至死,共四种刑罚,唯独没有流刑。这可以作为忽必烈统治初期取消流刑的一个证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流刑)三等仍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等等。经笔者考察,上述记述似有误。
    ② 元《典章新集·刑部·禁奸恶》“迁徙遇革不赦”条:“今之迁徙,即古者移乡之法,给予流囚事理不同。”
    ③ 《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等。
    《宋刑统》有所变化:“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3]
    但此后由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辽、金诸朝,或因于传统民族习惯,或宥于战事频仍的社会条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流刑作了较大的变通。
    辽,“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4]其实施对象多为贵族官僚,如史载,辽“流刑始于太宗,会同时,皇族锡里郎君谋毒通事嘉哩等,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巨巴哩密河。”[5]世宗天禄二年(948年)春正月,“天德、萧翰、刘哥、盆都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迁刘哥于边,罚盆都使辖戞斯国。”[6]这是流刑中“罚使绝域”的实例。罪犯不仅免死,而且出使归来,即除其罪,实乃一种特别的刑罚。兴宗重
    熙七年(1038年)“南面待御壮骨里诈取女直贡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7]道宗大康二年(1076年)十一月甲戌,上欲观《起居注》,修注郎不撷及忽突堇等不进,各杖二百,罢之,流林牙萧岩寿于乌隗部。”[8]大安二年(1086年)秋七月“惠妃母燕国夫人削古厌魅梁王事觉,伏诛,子兰陵郡王萧酬斡除名,置边郡”。[9]此皆为流“边城部族之地”的例证。
    金代流刑仍为法定刑之一,但实际上并未适用。《金史·刑志》载,“明昌五年(1194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10]此段史料传达的信息,一是金代以“流刑非今所宜”,不便施行为由,并未实施流刑;二是章宗明昌年间规范刑制以后,法定流刑三等,是用徒四年以上并附加决杖代替之。综合《元典章》卷三九《五刑训义》等记载,其具体规定是:二千里比徒四年加杖九十,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加杖九十,三千里比徒五年加杖一百。④
    稽诸《金史》,检得三例涉及流刑的记述:一是大定时,宋王宗望之子完颜京、完颜文皆以谋反诛。世宗尽以其家财产与其兄完颜齐之子咬住,诏齐妻曰:“汝等皆当缘坐,有至大辟及流窜者。朕念宋王,故置而不问,且以其家产赐汝子。宜悉朕意。”[11]
    二是章宗时,“适朝议以流人实边,安仁言:‘昔汉有募民实边之议,盖度地营邑,制为田宅,使至者有所居,作者有所用,于是轻去故乡而易于迁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饿困苦,无聊之心,靡所顾藉,与古之募民实塞不同,非所宜行。’上然之。”[12]
    三是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二月“登州刺史耿格伏诛,流其妻孥。”[13]
    前两例仅提及律有流刑之罚,但均未实施。最后一例有流刑判决,然未知是否执行时折抵为徒刑加杖。
    二、蒙元初期“循用金律”,对金流刑进行折代变通
    蒙元流刑在制度设计上仿照宋制,又带有辽金流刑的烙印。
    在蒙古早期习惯法中就有了流放之刑。《史集》载有成吉思汗的一道训令:“我们的兀鲁黑中若有人违反已确立的扎撒,初次违反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反者,可按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反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术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戴上镣铐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做出决定来处理他。”[14]
    ——————————
    ④据考,《五刑训义》发布于中统、至元蒙元政权援用金律期间,应属金律“旧例”。
    《蒙古秘史》:乞颜贵族初立铁木真为汗时,其誓词称:“于征战之日也,若乎违汝号令,
    可离散俺家业妃妻,弃俺黑头于地而去!于太平之日也,若乎坏汝成命,可流散俺人夫妻子,弃俺于无主地而去!”[15]
    但尚未检得早期流刑实施的案例。
    在入主中原过程中,蒙元仿照宋辽金刑制,建立了流刑制度。蒙元初期曾沿用金律数十年,⑤此间流罪处罚是对金代流刑制度进行折代变通。
    首先,仿宋金刑制,仍“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列流刑为法定刑之一。
    其次,与金代基于类似的原因,元初亦未施行流刑,而以它刑取代之。中统二年(1261年)八月,忽必烈颁布《中统权宜条理诏》,其中称:“据五刑之中,流罪一条,似未可用,除犯死刑者依条处置外,徒年杖数今拟递减一等,决杖虽多,不过一百七下。著为定律,揭示多方。”⑥传世的元代民间类书《事林广记》(泰定本)收录的《至元杂令》,其中“笞杖则例”条下列笞罪三等,杖罪三等,徒罪五等,绞罪至死,共四种刑罚,没有列出流刑。[16]白钢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将此作为“忽必烈统治初期取消流刑的一个证据。”[17]此说不确,元初并非取消流刑,只是因流刑不便执行而以其它刑罚代替。考《至元杂令》所记,实为《五刑训义》所揭元初“循用金律”期间,对金代刑制进行的折合变通:笞罪三等、杖罪三等,分别是由金笞罪五等、杖罪五等折合变通而形成(见表一);徒罪五等,则是将金徒罪七等折合变通为决杖而形成(见表二);流罪三等的折合变通关系见表三。⑦
    表一:金、元笞杖罪刑等折算
    


    

 
笞罪处罚
杖罪处罚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元初
7
17
27
37
47
57


    表二:金、元徒罪刑等折算
    


    

金徒罪
处  罚
徒一年、
一年半
徒二年、
二年半
徒三年、
 
徒四年、
 
徒五年、
 
 
加杖60
加杖70
加杖80
加杖90
加杖100
元初徒罪
处  罚
杖67
杖77
杖87
杖97
杖107


    表三:金、元流罪刑等折算
    

金法定流刑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
金流罪处罚
比徒四年
加杖90
比徒四年半
加杖90
比徒五年
加杖100
元初流罪处罚
徒四年
徒四年半
徒五年


    ————————————
    ⑤ 笔者以为,虽然史无起始时间记载,但至迟应在1234年灭金时即开始援用金律。
    ⑥王惲:《中堂事纪下》,《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二,《四部丛刊》本。《新元史》卷《世祖一》所记略同:中统二年八月乙巳,“颁《中统权定条法》,诏曰:“事匪前定,无以启臣民视听不惑之心;政岂徒为,必当奉帝王坦白可行之制。我国家开建之始,禁网疏阔,虽见施行,不免阙略。或得于此,而失于彼,或轻于昔,而重于今。以兹奸猾之徒,得以上下其手。朕惟钦恤,期底宽平,乃立九章,用颁十道。据五刑之内,流罪似可删除。除犯死罪者,依条处置外,其余递减一等。决杖不得过一百七。著为令。”
    ⑦ 表格设计部分参考了《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第315页。特此说明。
    稽诸《元典章》等史籍,蒙元初期变通流刑的实例颇多:
    例一:至元二年(1265年)四月,“济南路归问到韩进状招:因与亲家相争,将棒于在旁冯呵兰右肩上误打一下,因伤身死。法司拟:即系因斗殴而误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合徒五年。部拟一百七下;省断七十七下,征烧埋银。”[18]
    例二:至元四年(1267年)正月月初二,中都路李三丑于酒后,与朋友骑马相逐,不意将行人田快活撞倒身死。“法司拟:三丑所犯,即系于城内街上无故走马,以故杀人情犯。旧例,于城内街巷无故走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李三丑合徒五年。部拟量决七十七下。省断准拟征钱二百贯,与被死之家。”[19]
    例三:至元四年七月初八,濮州馆陶县王狗儿在船上与翟二相戏作耍,不意失手将其推下河里淹死。“法司拟:王狗儿所犯,即系戏杀事理。旧例,戏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二等。谓以力共戏而致死伤者,虽扣以刃若乘高履危及入水中以故烧伤者,准减一等。其王狗儿合徒五年,决徒年杖一百,仍征烧埋银五十两给主,以充烧埋之资。部拟王狗儿决杖一百七下,征银五十两。”[20]
    上述三例发生在至元初循用金律时期。依金律,斗殴杀人者绞,减死一等的法定刑应为流三千里。而据金比徒五年、杖一百的旧例,分别判处徒五年加决杖一百七或徒五年。值得注意的是,前揭案例显示,此间凡非谋反、贼盗等涉及国家统治的重大案件,刑部及中书省(有时为尚书省)的最终裁定,均有大幅度减轻处罚的情况,体现了元初“用刑平恕”的法制思想。
    不过,在此期间还是有实际执行流刑的个别案例:一是至元初,某年冬祀太庙,“有司失黄幔,索得于神庖灶下,已甚污弊。帝闻,大怒曰:‘大不敬,当斩!’璧曰:‘法止杖断流远。’其人得不死。[21]
    二是刘全殴打女婿致死案。至元三年(1266年)正月二十一日,济南路民刘全支派女婿孙重二扫地筛谷。孙有怨气并辱骂刘全之父。刘用棍棒拳脚将其殴伤致死。“法司拟即系斗杀婿事理,旧例,‘缌麻三月、为妻之父母者一同’;又旧例,‘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死者绞。’其刘全合行处死,仍征烧埋银数。部准拟呈省断,将刘全流去迤北鹰房子田地,仍于家属征烧埋银给主。”[22]
    三是至元五年(1268年)三月,“田禹妖言,敕减死流之远方。”[23]
    四是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八日,德州民司都喜纠合苏瘦儿等共七人,印造伪钞950贯。官府将苏瘦儿等断讫,拟定司都喜合行处死。“都省议得:司都喜所招印造伪钞,未曾使用红印、墨条印,事发到官,罪犯即系伪造未成。并部卷内该本处官司验得,委的不似真钞,难以行使。为此照得已前断例,使伪钞的断一百七下。若依例杖断,恐碍钞法,拟将司都喜比其余为首印造伪钞已成中使的人,减死一等,流入直北鹰房子种田处住坐。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十六日闻奏过。奉圣旨:依着您的言语者。钦此。”[24]
    五是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管如仁、费正寅以国机事为书,谋遣崔继春、贾靠山、路坤入宋。事觉穷治,正寅、如仁、继春皆正典刑,靠山、坤并流远方。”[25]
    三、至元八年以后流刑考
    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正式将国号“大蒙古国”改为“大元”朝,为彰显新朝更始,万象更新,遂诏令:“泰和律令不用,休依著那者。钦此。”[26]此后,司法审判不再援引金律旧例。新的刑罚制度通过历代皇帝的诏敕、中央政府制定的《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法规的颁行而逐步形成。流刑亦然,并开始实施。
    (一)蒙元流罪律条钩沉
    如前所述,《元史·刑法志》收录了据世祖以降历代诏制、条格、断例编纂的部分法律条文1100余条,笔者从中检得直接涉及流罪的法条47条。兹罗列如次:
    《卫禁》: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
    《职制》:诸毁匿边关文字者,流。
    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诸捕盗官,辄受人递至匿名文字,枉勘平人为盗,致囚死狱中者,杖九十七,罢职不叙;正问官六十七,降先职二等叙;首领官笞四十七,注边远一任;承吏杖六十七,罢役不叙;主意写匿名文书者,杖一百七,流远;递送匿名文书者,减二等;受命主事递送者,减三等。
    诸流囚,强盗持杖不曾伤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贯,为从;不持仗,不曾伤人,得财四十贯,为从;及窃盗,割车剜房,伤事主,为从;不曾伤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旧贼;初犯怯烈司盗驼马牛,为从;略卖良人为奴婢一人;诈雕都省、行省印;套画省官押字,动支钱粮,干碍选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兒干。初犯盗驼马牛,为首;及盗财三百贯以上;盗财十贯以下,经断再犯;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挑剜裨凑宝钞,以真作伪,再犯;知情买使伪钞,三犯,并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
    诸犯罪流远逃归,再获,仍流。若中路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会赦者,释之。
    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
    诸应徒流,未行,会赦者释之;已行未至,会赦者亦释之。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徒罪,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兒干及取海青之地。
    诸狱具,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
    《户婚》: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应没入者,若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已成婚有子,其夫虽为盗受罪,勿改嫁。
    《食货》: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不论巨细,科全罪。
    诸犯私盐,被获拒捕者,断罪流远,因而伤人者处死。
    《大恶》:诸大臣谋危社稷者诛。诸无故议论谋逆,为倡者处死,和者流。
    诸谋反已有反状,为首及同情者凌迟处死,为从者处死,知情不首者减为从一等流远,并没入其家。其相须连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诸因争移怒,戳伤其兄者,于市曹杖一百七,流远。
    诸妻魇魅其夫,子魇魅其父,会大赦者,子流远,妻从其夫嫁卖。
    《奸非》:诸与弟妻奸者,各杖一百七,奸夫流远,奸妇从夫所欲。
    《盗贼》:⑧诸杖罪以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验。流罪以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
    ——————————
    ⑧ 以下法条多采自大德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强窃盗贼通例》,载《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
    有不完者,如复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⑨
    诸强盗持仗但伤人者,虽不得财,皆死。不曾伤人,不得财,徒二年半;但得财,徒三年;至二十贯,为首者死,余人流远。
    诸盗库藏钱物者,比常盗加一等,赃满至五百贯以上者流。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
    诸奴盗主财,应流远,而主求免者听。
    诸守库藏军人,辄为首诱引外人偷盗官物,但经二次三次入库为盗,又提铃把门
    人,受赃纵贼者,皆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字流远。
    诸掏摸人身上钱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断徒流,并同窃盗法,仍以赦后为坐。
    诸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远;
    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减一等流远。
    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仍发元流所出军。
    《诈伪》: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
    诸掾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
    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挑剜裨辏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远。⑩
    《斗殴》:诸豪横辄诬平人为盗,捕其夫妇男女,于私家拷讯监禁,非理陵虐者,杖一百七,流远。其被害有致残废者,人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
    诸尊长辄以微罪刺伤弟侄双目者,与常人同罪,杖一百七,追征赡养钞二十锭给苦主,免流,识过于门;无罪者,仍流。
    诸弟虽听其兄之仇,同谋剜其兄之眼,即以弟为首,各杖一百七,流远,而弟加远。
    诸卑幼挟仇,辄刺伤尊长双目成废疾者,杖一百七,流远。
    诸以刃刺破人两目成笃疾者,杖一百七,流远,仍征中统钞二十锭,充养赡之赀,主使者亦如之。
    诸挟仇伤人之目者,若一目元损,又伤其一目,与伤两目同论,虽会赦,仍流。
    《杀伤》: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皆处死,同殴伤非致命者,杖一百七,流远,均征烧埋银。
    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者,减死流远。
    《禁令》: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
    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杂犯》:诸频犯过恶,累断不改者,流远。
    诸凶人残害良善,强将男子去势,绝灭人后,幸获生免者,杖一百七,流远。
    《捕亡》: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未出禁
    杖一百七,发已拟流所。
    另见诸《元史》其它各篇及其它史籍的规定有:
    ————————————
    ⑨ 关于各级官府断案权限,另有《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名府县断隶”:“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内一款: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下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申札鲁忽赤者亦同。
    ⑩《新元史》卷二一《成宗四》:大德七年(1303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为首者杖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与此略有差异。
    《元史》卷八《世祖五》:至元十二年(1275年)二月,“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赌博》“抹牌赌博断例”亦载:刑部“照得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内钦奉圣旨,禁约诸人不得赌博钱物,如有违反之人,许诸人捉拿到官,将犯人流去迤北远田地里种田者。钦此。”后中书省拟定,赌博者各决杖七十七。
    《元史》卷一0一《兵四》弓手:“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道,以转相授受。外此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元史》卷九三《食货一》:“延祐经理法: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至元二十年(1283年)正月,和礼霍孙言:“自今应诉事者,必须实书其事,赴省、台陈告。其敢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之。”皆从之。[27]
    大德七年(1303年)正月,有人在御史台殿中司门前放了一件匿名文书。御史台奏称,世祖时中山府曾发生薛宝仁投无头文字案。当时有圣旨:“撇无头文字的人根底,任谁拿住呵,若是他写的言语重呵,将本人敲了,将他的媳妇孩儿断与拿住的人更须赏与银二十定;若是他写的轻呵,将本人流远,拿住的人根底,将犯人媳妇孩儿断与,更与赏银一十定。如今依在先圣旨体例里,若是写的重呵,将本人敲了,将他的媳妇孩儿拿住的人根底断与,更他的赏银与二十定的,与一百定;将写的轻呵,将本人流远,他的媳妇孩儿拿住的人根底断与,更他的赏银与十定的与五十定。省官人每根底说与交行榜文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麽道圣旨了也。”[28]
    大德九年(1305年)五月,诸处罪囚淹系五年以上,除恶逆外,疑不能决者释之。流窜远方之人,量移内地。[29]
    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十二月,曲赦大都大辟囚一人,并流以下罪。[30]
    延祐元年(1314年)正月,诏改元延祐。释天下流以下罪囚。[31]
    延祐七年(1320年)三月,征诸王、驸马流窜者,给侍从,遣就分邑。[32]
    大德五年十(1301年)二月《强窃盗贼通例》:“诸盗经断后仍更为盗,前后三犯杖者徒,三犯徒者流,又而再犯者死。强盗两犯亦死”。[33]
    《刑统赋疏》:“司天台执事者,恐泄天文,不可流之远方。”[34]
    可见,与唐宋刑制不同,元法律条文设定的流刑是笼统的,通常用“流远”、“杖一百七,流远”、“流”表示,并未标明道里远近,除两处之外,也未指定流放地点。亦如《元典章》所载,大德十一年(1307年)正月,有行御史台反映流远贼人“常有逃逸回而再犯”的情况;认为其原因是“缘奏准明文不曾定到里数,并合流去处何他(地),所是何官司交割,别无所守通例”[35]这就为当权者适用流刑的随意性留有余地。
    (二)关于适用流刑的案例举要
    在《元史》、《新元史》和《元典章》等文献中,我们检得一束具体适用流刑的案例,兹将至元八年以后发生的部分案件,按年代为序罗列如次:
    至元十二年(1275年)二月,洺磁路总管姜毅捕获农民郝进等四人,造妖言惑众,敕诛进,余减死流远方。[36]
    至元十二年十二月西川沧溪知县赵龙遣间使入宋,敕流远方,籍其家。[37]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正月,流征占城擅还将帅二十三人于远方。[38]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七月,给还行台监察御史周祚妻子。祚尝劾行尚书省官,桑哥诬以他罪,流祚于憨答孙,妻子家赀入官,及是还之。[39]
    元贞元年(1295年)五月,流别阇于江西,从月的迷失讨贼自效。[40]
    大德七年(1303年)正月,流硃清、张瑄子孙于远方,仍给行费。[41]
    大德七年十月,太原路贺来福偷盗本使耿忠银物,议得计赃例应流远。既本主告免,断九十七下,分付本主。都省准拟。[42]
    大德八年(1304年)三月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案例:“去年冬间有一起贼人,将百姓每的媳妇孩儿,掠将去那个城子里卖去做奴婢的吴马儿等一起贼人拿获捉住,取讫了招伏,上位奏过,明正典刑的正典刑了,合杖断一百七下流远的流远了,合配役的交配役了来。因着这的每俺商量来,若不严切禁治呵,贼人每日见的多去也。今后诸掠诱良人为奴婢者,掠卖一个人断一百七下流远;二人以上处死;为自己妻妾子孙者断一百七下徒三年。”[43]
    大德八年六月十七日,陕西行省安西路李保“偷盗讫本使蛮子回回中统钞六十定、金一十一两。赃满五百贯,罪该流远。本部议得,李保盗本使蛮子回回金子、钞定,令人捉获,欲将李保货卖。弓手告发到官,估计所盗赃物已该流罪。缘奴盗主财,并本使不曾申官,以此参详,拟合比例免流,依上断决九十七下,分付本使收管。相应都省准拟施行。”[44]
    大德八年十月,杖流吴祈、石天补等于安西。[45]
    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二月,部检旧例,流刑有三,皆以里数定立程限,限内遇赦则原。无故违限则不原。今辽阳离大都一千五百余里,其流囚别无素定程限。贼人吴喜儿等至行省遇赦,未及流所,钦依免放流囚中途遇革放退。[46]
    至大二年十月,杖流洪重喜于潮州。[47]
    至大二年十一月,诸王孛兰奚以私怨杀人,当死,大宗正也可扎鲁忽赤议,孛兰奚贵为国族,乞杖之,流北鄙从军,从之。[48]
    至大三年九月,流宁王阔阔出于高丽。[49]
    至大四年正月,命中书右丞相塔思不花、知枢密院事铁木儿不花等参鞫尚书右丞相脱虎脱、左丞相三宝奴、平章政事乐实,右丞保八、左丞忙哥帖木儿、参知政事王罴罪状。脱虎脱、三宝奴、乐实、保八、王罴俱伏诛。杖流忙哥帖木儿于海南,流平章政事速思不花于高丽。[50]
    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三月,杖流高丽陪臣事思温、金深于临洮。[51]
    延祐四年(1317年)闰正月,流魏王阿木哥于耽罗,寻移大青岛。[52]
    延祐五年七月,诸王不里牙敦之叛,诸王也舍、失列吉及卫士朵带、伯都坐持两端,不助官军进讨,敕流也舍江西,失列吉湖广,朵带衡州,伯都潭州。[53]
    延祐七年六月,流徽政院使米薛迷干于金刚山。十二月,流前高丽王謜于吐番撒思结之地。[54]
    延祐七年八月,脱思马部宣慰使亦怜真坐违制不发兵,杖流奴兒干之地。[55]
    至治元年(1321年)二月,杀监察御史观音保、锁咬儿哈的迷失,杖流监察御史成圭、李廉亨于奴儿干。三月,宦者孛罗铁木兒坐罪,流奴兒干地。[56]
    至治二年正月,流徽政院使罗源于耽罗。五月泰符、临邑二县民谋逆,其首王驴兒伏诛,余杖流之。诸王阿马、承童坐擅徙脱列捏王卫士,并杖流海南。[57]
    至治三年八月,将作院使哈撒兒不花坐罔上营利,杖流东裔,籍其家。[58]
    至治三年十二月,流月鲁帖木儿及云南,按梯不花于海南,曲吕不花于奴儿干,孛罗及兀鲁思不花于高丽大青岛。[59]
    泰定二年(1325年)十一月,“息州民赵丑厕、郭菩萨妖言弥勒佛当有天下,有司以闻,命宗正府、刑部、枢密院、御史台及河南行省官杂鞫之。郭菩萨伏诛,杖流其党。”[60]
    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御史台臣言 :“也先捏将兵擅杀官吏,俘掠子女货财。”诏刑部鞫之,籍其家,杖一百七,流南宁府。后复为御史所劾,以不忠、不敬,伏诛。[61]
    天历元年九月,杀兀伯都剌、铁木哥,流朵朵、王士熙、伯颜察儿、脱欢等于远州,并籍其家。[62]
    天历元年十二月,中书省臣言 :“陕西行省、行台官,焚弃诏书,坐罪当流,虽经赦宥,永不录用为宜。”制可。[63]
    天历三年八月,监察御史劾 :“前丞相别不花昔以赃罢,天历初因人成功,遂居相位。既矫制以买驴家赀赐平章速速,又与速速等潜呼日者推测圣算。今奉诏已释其罪,宜窜诸海岛,以杜奸萌。”帝曰:“流窜海岛,朕所不忍,其并妻子置之集庆。十月,籍四川囊加台家产,其党杨静等皆夺爵,杖一百七,籍其家,流辽东。[64]
    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二月,流王禅子帖木儿不花于吉阳军。[65]
    至顺元年闰七月,行枢密院言 :“征戍云南军士二人逃归,捕获,法当死。”诏曰:“如临战阵而逃,死宜也。非接战而逃,辄当以死,何视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66]
    至顺元年四月,明宗后八不沙被谗遇害,遂徙(顺)帝于高丽,使居大青岛中,不与人接。[67]
    至顺二年二月,湖广行省参知政事彻里帖木儿及速速、班丹俱坐出言怨望,流彻里帖木
    儿于广东,班丹于广西,速速于海南,并籍其家。11
    至顺二年三月,御史台臣劾奏 :“燕南廉访使卜咱兒,前为闽海廉访使,受赃计钞二万二千余锭、金五百余两、银三千余两、男女生口二十二人及它宝货无算,难遇赦原,乞追夺制命,籍没流窜。”诏如所言,仍暴其罪示天下。七月,只兒哈答兒坐罪当流远,以唐其势舅氏故释之。八月诏刑部鞫内侍撒里不花巫蛊事,凡当死者杖一百七,流广东、西。[68]
    至顺二年七月,监察御史张益等劾四川行省平章政事钦察台反复不可信任,流钦察台于广东,同妻孥禁锢。[69]
    至顺三年七月,燕铁木兒言 :“诸王彻彻秃、沙哥,昔坐罪流南荒,乞赐矜闵,俾还本部。”从之。[70]
    顺帝后至元元年(1335年)十月,流诸王晃火帖木儿及答里、唐其势子孙于北边。癸亥,流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儿于岭南。12
    后至元元年闰十二月,流彻里帖木兒于南安。[71]
        至正十五年(1355年)三月,台臣犹以谪轻,列疏其兄弟之罪,于是诏流脱脱于云南大理宣慰司镇西路,流也先帖木兒于四川碉门。脱脱长子哈剌章,肃州安置;次子三宝奴,兰州安置。家产簿录入官。[72]
    ——————————
    11 《新元史》卷二二《文宗下》。另《元史》卷三四《文宗三》记载可补充:至顺元年八月御史台臣劾奏:“前中书平章速速,叨居台鼎,专肆贪淫,两经杖断一百七,方议流窜,幸蒙恩宥,量徙湖广。不复畏法自守,而乃携妻娶妾,滥污百端。况湖广乃屯兵重镇,岂宜居此?乞屏之远裔,以示至公。”诏永窜雷州,湖广行省遣人械送其所。
    12《新元史》卷二三《惠宗一》。《元史》卷三八《顺帝一》记为:“后至元元年十月癸亥,流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兒于广海安置。完者帖木兒乃贼臣也先铁木兒骨肉之亲,监察御史以为言,故斥之。”故广海当在广东沿海。
    ()蒙元流放地探微
    关于元代流刑地,史籍有如下记载:
    《元史》:“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流刑:辽阳,湖广,迤北”;“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兒干及取海青之地。”[73]
    延祐六年七月,“命分简奴兒流囚罪稍轻者,屯田肇州。”[74]
    泰定五年(1328年)九月,御史言:“广海古流放之地,请以职官赃污者处之,以示惩戒。”从之。[75]
    《元典章》:延祐六年八月《盐法通例》:“私盐事发,到官取讫招状,合以赦后为坐。其三犯者与再犯一体断罪,蒙古、色目人发付两广、海南,汉人南人发付辽阳屯田。”[76]
    元《典章新集》:延祐七年三月,中书省议得:“各处合流辽阳行省罪囚,无分轻重,一概发付奴儿干地面。缘彼中别无种养生业,岁用衣粮,站赤重加劳费。即目肇州现有屯田,今后若有流囚,照依所犯,分拣重者,发付奴儿干地,轻者于肇州从宜安置,屯种自赡,似为便益。”[77]
    但本文前揭案例显示:有的并未确指流放地,而以流、流远、流远方、流远州、流窜、杖流、流北鄙、流北边、流南荒、流东裔以代之;指明的流放地遍及北边、南边、西南、西北地区。
    元朝行政区划历经数度变更,最终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和10个比较固定的行中书省:曰岭北,曰辽阳,曰河南,曰陕西,曰四川,曰甘肃,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广。“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而高丽守东籓,执臣礼惟谨,亦古所未见。”[78]流放地就分布在这些地方。
    现对前引案例提及的流放地予以考析:
    1、北边:所谓辽阳迤北之地、辽东,乃是概指“辽阳等处行中书省”属地,辖今东北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奴儿干,今俄罗斯黑龙江口一带,肇州,今黑龙江省肇源县,是元代北方主要流放地。高丽王氏王朝(918-1392年)在当时臣属于元朝廷,也是流放之地,前揭案例提及高丽、高丽大青岛、金刚山、耽罗。
    2、南边:湖广,泛指“湖广等处行中书省”,辖今湖南、贵州、广西大部、湖北南部。属于湖广行省的流放地有:岭南,五岭以南,今广东、广西、越南北部,元设有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海南,海北海南道宣慰司,辖地含今海南省。雷州路,治海康,辖今雷州半岛;雷州为海北海南道宣慰司治所。吉阳军,宋称崖州,又改吉阳军,在海南岛。元隶海北海南道宣慰司。广海,元设有广海盐课提举司,可能在广西北部湾。广西,指广西两江道宣慰司。南宁府,泰定元年改邕州路置,治今南宁市。衡州路,治今衡阳市。潭州,至元十四年,为潭州路总管府;十八年,徙湖南道宣慰司治潭州;天历二年,以潜邸所幸,改天临路,今长沙市。《元史》卷三四《文宗三》载:至顺元年八月御史台臣劾奏:“前中书平章速速,叨居台鼎,专肆贪淫,两经杖断一百七,方议流窜,幸蒙恩宥,量徙湖广。不复畏法自守,而乃携妻娶妾,滥污百端。况湖广乃屯兵重镇,岂宜居此?乞屏之远裔,以示至公。”诏永窜雷州,湖广行省遣人械送其所。”可见“流湖广”者多流南方边远之地。
    属于“江西等处行中书省”的流放地有:广东,指广东道宣慰司。潮州路,治今潮安。南安路,治今江西大余。
    集庆,江浙行省之集庆路,治今南京。
    3、西北:肃州路,治今甘肃酒泉。以上属甘肃等处行中书省。临洮府,治今甘肃岷县。兰州,治今甘肃兰州。安西路,皇庆元年,改奉元路,治今西安。以上属陕西等处行中书省。吐蕃,指宣政院直辖“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治河州,即今甘肃临夏。
    4、西南:四川碉门,《元史·地理三》有“雅州碉门安抚使”之称,应在四川行省雅州,治今四川雅安。云南大理宣慰司镇西路,即云南行省“大理金齿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镇西路,治今云南盈江。
    由此,我们认为,元代流刑基本上遵循了“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的规定,但亦不尽然。至于按民族分别流放地,“诸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
    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兒干及取海青之地。”则未必实行。
    一是有的蒙古亲王被流放高丽、高丽大青岛、奴儿干、“北方”;二是有的蒙古贵族官员、宦者被流放奴儿干、高丽、金刚山、耽罗、西北肃州、兰州、四川碉门等地;三是未见高丽人流南方的实例,反而有前高丽王被流放吐蕃,高丽高官流西北临洮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今有的法律史论著[79]引《刑统赋疏通例编年》称“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比移乡接连;二千五百里,迁徙屯粮,三千里,流远出军。”稽诸《元典章》、《元史》等官修史籍,除元初沿用金律期间,在《五刑训义》中出现流刑道里之制外,有元一代,未见任何一例明确道里远近的流刑案例。而前已述及,连元初事实上也是用其他刑罚代替流刑。似可蠡测,《刑统赋疏通例编年》所记,实乃宋金旧制。
    (四)蒙元流刑的适用对象
    由于前揭案例均从官方文献检得,故主要记录的是贵族官僚犯法受处置的事件。由此可见,元代流刑适用的对象,首先是皇族亲贵,且大多并非因刑事犯罪,而是出于统治集团内反而有部的权力倾轧。有元一代皇位继承混乱,新君继位后,当务之急是打击镇压异己政治势力,尤其是那些虎视眈眈觊觎皇帝宝座的皇族亲贵。而最佳办法当属流放,以某种理由将其赶出京城,远离国家最高权力中心,削弱其政治上的影响;或迫使其远离苦心经营的老巢,使其丧失复辟的实力基础。较之血腥杀戮,还避免了手足相残的恶名。在上述37件案例中,涉及皇室案件12例,约占三分之一,流诸王16人。
    其次,基于流窜远边,“以杜奸萌”的目的,其他贵族官僚非因私罪缘由被处流刑者众,达22例53人。
    而平民百姓则多因犯刑事罪,特别是犯盗贼、私盐等重罪而处以流刑。官方对此类实例记录很少,故传世文献中不多见。
    四、蒙元流刑制度的特色
        综合上述,蒙元流刑制度与唐宋流刑之制比较,具有如下特色:
    一是,流刑虽然始终是法定刑种之一,但蒙元前期因战乱频仍,局势不稳定而无法实际执行,遂以其他刑罚代替。随着攻宋战事的顺利推进,大元一统天下逐步形成,流刑实施的条件已经具备。远流东西南北,甚至流高丽、流吐藩的事例日渐增多。
    二是与唐宋流刑有明确的道里和服役期限不同,蒙元流刑律条的规定失之笼统,虽有流放方向和地点,但并无道里之制,迄今亦未检得服役期限的记载。只是遇赦可以放还。
    三是蒙元流刑适用,因民族、身份居住地及犯罪的轻重不同,而在流放地区或服役种类(有的充军役,有的服劳役,有的从事屯垦等)方面有所差别。
    
    
    参考文献
    [1] 唐律疏议[M],卷一,名例,中华书局,1983。
    [2] [元]徐元瑞,吏学指南[M],卷二,五刑,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3]宋刑统[M],卷一,名例,中华书局,1984。
    [4] 辽史[M],卷六一,刑法志上,中华书局,1974,下引同此版本。
    [5] (清)嵇璜等,续文献通考[M],卷一三七,商务印书馆十通影印本。
    [6] 辽史[M],卷五,世宗纪。
    [7] 辽史[M],卷一八,兴宗一。
    [8] 辽史[M],卷二三,道宗三。
    [9] 辽史[M],卷二四,道宗四。
    [10] 金史[M],卷四五,刑志,中华书局,1975,下引同此版本。
    [11] 金史[M],卷七四,宗望传。
    [12] 金史[M],卷九六,许安仁传。
    [13] 金史[M],卷一四,宣宗上。
    [14] 拉施特,史集[M](余大钧、周建奇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59~360页。
    [15] 道润梯步译注,蒙古秘史[M],卷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8,第88页。
    [16] 事林广记[M](泰定本),壬集,卷之一。
    [17] 见该书第八卷,第321页。
    [18] 元典章[M],卷四二,刑部四,误杀,“因斗误伤旁人致死”案。
    [19] 元典章[M],卷四二,刑部四,过失杀,“走马撞死人”案。
    [20] 元典章[M],卷四二,刑部四,戏杀,“船边作戏淹死”案。
    [21] 元史[M],卷一五九,赵璧传,中华书局,1976,下引同此版本。
    [22] 元典章[M],卷四二,刑部四,杀亲属。
    [23][25] 元史[M],卷六,世祖三。
    [24] 元典章[M],卷二0,户部六,钞法,伪钞,“伪钞不堪行使流远”条。
    [26] 元典章[M],卷一八,户部四,官民婚,“牧民官娶部民”。
    [27] 元史[M],卷一二,世祖九。
    [28] 元典章[M],卷五三,刑部一五,诉讼,禁例,“禁写无头圆状”条。
    [29] 元史[M],卷二一,成宗四。
    [30] 元史[M],卷二四,仁宗一。
    [31] 元史[M],卷二五,仁宗二。
    [32][55][56] 元史[M],卷二七,英宗一。
    [33] 元典章[M],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强窃盗,“强窃盗贼通例”。
    [34] [元]沈仲纬,刑统赋疏[M],枕碧楼丛书本;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M],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212页。
    [35] 元典章[M],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强窃盗,“流远出军地面”条。
    [36][37] 元史[M],卷八,世祖五。
    [38]元史[M],卷一三,世祖十。
    [39] 元史[M],卷一六,世祖十三。
    [40] 新元史[M],卷一三,成宗上。
    [41][45] 新元史[M],卷一四,成宗下。
    [42][44] 元典章新集[M],刑部,“拐带”。
    [43] 元典章[M],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掠卖良人新例”。
    [46] [元]沈仲纬,刑统赋疏[M],枕碧楼丛书本;转引自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M],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190页。
    [47][49] 新元史[M],卷一五,武宗。
    [48] 元史[M],卷二三,武宗二。
    [50][51] 新元史[M],卷一六,仁宗上。
    [52] 新元史[M],卷一七,仁宗下。
    [53][74] 元史[M],卷二六,仁宗三。
    [54] 新元史[M],卷一八,英宗。
    [57][58] 元史[M],卷二八,英宗二。
        [59] 新元史[M],卷一九,泰定帝。
    [60][61] 新元史[M],卷一0三,刑法志下。
    [62] 新元史[M],卷二一,文宗上。
    [63] 元史[M],卷三二,文宗一。
    [64] 元史[M],卷三三,文宗二。
    [65][69] 新元史[M],卷二二,文宗下。
    [66] 元史[M],卷三四,文宗三。
    [67][72]元史[M],卷三八,顺帝一。
    [68] 元史[M],卷三五,文宗四。
    [70] 元史[M],卷三六,文宗五。
    [71] 元史[M],卷一三八,脱脱传。
    [73] 元史[M],卷一0二,刑法一。
    [75] 元史[M],卷三0,泰定帝二。
    [76] 元典章[M],卷二二,户部八,课程,盐课。
    [77] 元典章新集[M],刑部,刑制,刑法,“发付流囚轻重地面”。
    [78] 元史[M],卷五八,地理一。
    [79] 如韩玉林主编,中国法制通史[M],第六卷,元,法律出版社,1998,第387页。
     
     
    〔本文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第五期发表时,做了一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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