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学刊》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本期主编张生,执行主编王帅一,社科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本刊共设“法史前沿”“法律文化”“评论译介”“法史学人”四个专题,敬请关注。
《法史学刊》2019年卷
目 录
法史前沿
柴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南宋的土地诉讼活动研究
王帅一:明清时代的缔约行为:家族文书中的体现
张宁:清代苗疆控制中的“官法”与“苗例”关系研究
聂鑫:民国监察院:从独立监察机关到“半个议院”
法律文化
王立:古代中国法官职业道德探源
姜歆:西夏刑事侦查制度考略
姚宇:天方典礼在东土:法文化视角下明清回儒对话的挫折及启示
谢晶:天下无私:清律中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评论译介
崔林林:外国法制史课程现状及其教学改革刍议
张群:也谈读书万卷不读律——兼及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
赤城美惠子:2017年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概况(赵晶译)
法史学人
王肃羽:千淘万漉细耕耘双鬓向人无再青——高恒先生学术道路和治学风格
编者寄语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
《法史学刊》原名《法律史论集》,已出版6卷。推始其前身,则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出版过的《法律史论丛》第1~3辑。故《法史学刊》第一卷、第二卷作为学会会刊,应为“总第十卷”“总第十一卷”。2016年至2017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又相继编辑出版了《中国法律史研究》两卷为学会会刊。《法史学刊》2019年卷承继学脉、接续传统,则应为“总第十四卷”。
《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
《法史学刊》分设固定栏目和互动栏目。固定栏目初设《法史前沿》《法律文化》《评论译介》和《史料文献》四门,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新见史料,解读文献,传扬知识。
互动栏目则视稿源状况并依同仁提议设立,我们鼓励读者、作者、编者间的交流互动。学界同仁可以围绕某一专题展开深入的研讨,也可着重展示某一特定地域的制度和文化,还可以追忆难忘旧案,推介优秀学人,畅谈学术思想、治学方法,甚至也不妨聊聊作者自己读书、游学的心得偶见,趣闻轶事等等。
《法史学刊》固然离不开编辑人员辛勤的双手,但更主要的还是倚重于学界同仁的热心、慷慨与宽容。我们坚信,没有读者、作者、编者的心灵沟通、勠力同心,这个尚显稚嫩的学术园地便不可能枝繁叶茂,绿树成荫,四季常青。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新时代的《法史学刊》不设夷夏之防,没有歧视与偏见,不分读者、作者、编者之畛域,没有老中青学者间之代沟,不忘学术之初心,以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法史学刊》编委共识
2006年仲秋初笔
2008年谷雨改笔
2018年大雪三笔
《法史学刊》约稿函
《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
《学刊》以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繁荣当代法史研究为己任,现面向广大学界同仁征稿:
1.《学刊》不考虑稿件作者的身份和以往学术经历,只有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2. 《学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只以学术价值为衡量标准。
3. 《本刊》不接受已经发表的论文和一稿多投的论文。依国际惯例,曾在国内外会议做主题发言的论文,视为未曾发表的论文,欢迎投稿。
4. 来稿以10000—20000字为宜,对于特别优秀的稿件,不做字数的限制。
5. 作者应保证对其作品具有著作权并不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著作权,译者应保证该译本未侵犯原作者或出版者任何可能的权利,并在可能的损害产生时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编辑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6. 来稿请以Word文件格式发至电子信箱:fashixk@gmail.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投稿”字样并在正文注明作者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7. 引证规范,请具体参见本函所附之《引证体例》。
注释体例
一、一般体例
1. 引征注释以页下脚注形式连续编排。
2. 正文中出现一百字以上的引文,不必加注引号,直接将引文部分左边缩排两格,并使用楷体字予以区分。
3. 引征二手文献、资料,需注明该原始文献资料的作者、标题,在其后注明“转引自”该援引的文献、资料等。
4. 引征信札、访谈、演讲、电影、电视、广播、录音、未刊稿等文献、资料等,在其后注明资料形成时间、地点或出品时间、出品机构等能显示其独立存在的特征。
5. 引征网页应出自大型学术网站或新闻网站,应附有详细的可以直接确认定位到具体征引内容所在网页的URL链接地址,并注明最后访问日期。
6. 外文作品的引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征惯例,但须清楚可循。
二、脚注格式
1. 专著
标注格式:责任者及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第24~27页。
张晋藩主编《制度、司法与变革:清代法律史专论》,法律出版社,2015,第1册,第32页。
2. 译著
标注格式:责任者及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美] 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第96页。
3. 期刊
标注格式:责任者,文章篇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
示例:
苏亦工:《得形忘意:从唐律情结到民法典情结》,《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 报纸
标注格式:责任者,文章篇名,报纸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示例:
何勤华:《走进法律历史的深处——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现状、问题与思考》,《人民日报》2015年2月9日,第16版。
5. 辑刊/论文集
标注格式:析出文献著者,析出文献篇名,文集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集题名/卷次,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黄源盛:《民初大理院民事审判法源问题再探》,李贵连主编《近代法研究》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5页。
6. 学位论文
标注格式:责任者,文献题名,类别,学术机构,时间,页码。
示例:
尤陈俊:《话语竞争与社会变迁:明清区域性诉讼社会中的讼师形象》,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0,第96页。
7. 会议论文
标注格式:责任者,文献题名,会议名称,会议地点,召开时间。
示例:
张仁善:《论中国近代司法近代化进程中的“耻感”情节》,中国法律史学会2018年年会暨中华法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研讨会会议论文,徐州,2018年9月,下册,第1469页。
8. 古籍
(1)刻本
标注格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版本,页码。
示例: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清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第4页b。
(2)点校本
标注格式: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题名/卷次,出版地点,出版者,出版时间,页码。
示例: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黄静嘉编校,台湾成文出版社,1970,第858页。
(3)影印本
(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2册,第1002页上栏。
9. 档案文献
标注格式:文献题名,文献形成时间,藏所,卷宗号或编号。
示例:
《大理院为请饬催议覆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已奉旨事致法律馆咨文》,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号:10-00-00-0007-002。
《沈宗富诉状》,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2-5505。
三、同前注标明规则
1. 次第紧连文献
注释中重复引用文献、资料时,若为注释中次第紧连援用同一文献的情形,应按以下方式分别标明:“同上注,第2页”。
2. 非次第紧连文献
若为非次第紧连的文献,可将文献的版次、出处等简略,根据文献语言类型,按以下方式分别标明:“同前注〔X〕,第2页”。
3. 文集文章
如果是文集中的另外一篇文章被引用,可使用同前注的形式。但是,必须同时标注出文章信息和书籍信息。
4. 连续引用前注同一文献时的处理办法
如果两个连续脚注都引用同一前注中的文献,则第2个脚注仍采用“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