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并通过实行后,1983年对《章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进入90年代,章程修正草案先后进行过4稿讨论和改定,包括1991年章程修改稿,1992年章程修正草案第二稿、第三稿,最后形成1995年章程修正草案第四稿;现行《章程》于1999年颁布执行。
(一)1979年学会章程
1979年9月18日,中国法律史学会在长春正式成立。与会代表经过认真、充分的讨论,通过了《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共10条。在9月11日晚举行的大会筹备会第二次会议上,就协商提出了《章程》起草小组成员名单。12日上午获得大会通过。起草小组成员共8人:张国华、林榕年、许显侯、徐轶民、游绍尹、林向荣、方克勤、吴建璠。
大会成立纪念文件
章程起草小组成员名单
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全文原件
《章程》对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性质、宗旨、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会员、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包括:“中国法律史学会是党领导下研究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组织学术交流,开展自由讨论,促进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研究工作的繁荣发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学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为推动学术活动的开展,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学术讨论会;成立编辑小组,编辑、出版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是学会活动的基本遵循,对促进学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史学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八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法律史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组织学术交流,开展自由讨论,促进中外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研究工作的繁荣发展,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活动内容
1. 组织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学术研究会。全国性学术研讨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理事会的主持下由各团体会员轮流筹办。
2. 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和座谈会。
3. 组织科研工作的经验交流。
4. 介绍外国学术动态。
5. 提出关于开展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科研工作的建议。
6. 编辑出版学术研究会论文集。
第五条 会员
1. 团体会员:全国各法学研究单位和高等政法院系的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教学研究机构,均可自愿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2. 个人会员:凡从事法律制度史或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而其所在单位不是团体会员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关心本会工作,随时反映情况和意见。
3. 向本会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并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工作。
4.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交流的资料和书刊。
第七条 组织机构
1.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2. 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3. 设司库一人,负责管理本会经费。
4. 成立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编辑小组,由理事会聘请编辑人员若干人组成。
第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自愿成立地区分会。学会对各地区分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助。讲座、出版等项收入也是本会经费的来源。
第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