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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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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团体会员有:各主要法学院系及科研机构的法律史、法制史教研室;个人会员主要是:从事法律史教学与研究,但其所在单位不是团体会员的个人。学会不断接纳新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制下,理事会秘书处曾多次组织过比较全面的会员登记。

1979年学会成立大会后,学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员单位提供的名单,进行了第一次会员登记,并制作1979年学会成员名单。

1986年李光灿会长在写给中国社科院院长胡绳、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朱厚泽的汇报中讲到全国有专业研究、教学工作者500余人,其中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就近百人;

1990年长沙年会上,张国华会长在开幕式上提到会员已达500人左右。鉴于学会会员增多,为便于管理和交流,第四届理事会决定:对学会会员会籍进行集中整续表理登记,并发布了新登记表。根据这次登记情况,1994年第四届学会秘书处编辑了《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名录》,会员总数共361人。

1994年发布《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名录》后,学会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1999年民政部要求社团重新登记后,学会章程和管理制度都有所改动。为适应新情况下的工作需要,厘清学会会员的人数和有关情况,第五届学会秘书处自1999年10月至2001年底,以会员登记的方式,进行了一次会员普查。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5月形成了新的《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名录》,会员人数共285人。此后,第六届学会秘书处于2003年济南年会召开时重新编印了《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名录》,会员总数共307人。据2005年统计,中国法律史学会登记会员309人。

2021年,新一轮会员登记工作正式启动。截至2023年12月,全国范围内已登记的学会会员总数达到1199人。其中,北京192人、河北25人、内蒙古10人、山西49人、天津42人、辽宁40人、吉林24人、黑龙江37人、安徽15人、福建8人、江苏65人、江西8人、上海74人、山东57人、浙江104人、河南89人、湖北119人、湖南28人、广东23人、广西3人、海南7人、甘肃14人、陕西49人、宁夏2人、青海2人、新疆18人、重庆39人、四川33人、云南15人、贵州4人、西藏1人、港台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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