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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第十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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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第十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在京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承办,主题为“法律史学的传统与现代化”。“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先生以视频方式祝贺论坛的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井冈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近五十人参加了论坛。论坛包括开幕式、单元学术研讨、闭幕式等环节,共十七位青年学子围绕主题作现场报告,实现了高效有序、研讨充分的预期效果。

 

开幕式

 

开幕式上,张晋藩先生进行视频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王立艳,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先后致辞。开幕式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顾元教授主持。

张晋藩先生首先回顾了自己青年时期在战乱年代求学的经历。彼时他目睹国家动荡,深切感受到个人命运与国家法治息息相关。正是这样的切身体悟,使他坚定了从事法律史学研究的初心:只有真正了解中国法律走过的漫长道路,才能深刻理解法治之于国家安定的千钧分量,也才能在前行的征程中看清方向、走稳脚步。面对青年学子,张晋藩先生殷切寄语,治学先立心,要耐得住冷板凳的寂寞,始终尊重史实、守护史德;更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在传承中勇于创新,让法律史学真正回应现实、服务于当代法治建设。他勉励青年一代将个人志业融入国家法治进程,以扎实的学术成果书写时代答卷,勇于担当法律史研究者的历史使命。

王立艳副书记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向张晋藩先生表达了崇高敬意,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学者致以热烈欢迎。她表示,法律史学研究承担着传承法律文明、启迪法治未来的重要使命。中国政法大学对青年人才培养始终怀有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历届青年论坛不仅是青年学子展示成果的舞台,更是学术共同体薪火相传、精神涵育的园地。她鼓励青年学子以张晋藩先生“不偷懒、不自满”的治学精神为引领,保持敢于发现并坚守真问题的勇气、虚心接受批评的勇气以及沉潜、深耕、久久为功的勇气,为法律史学研究注入活力。

张生会长表示,中国法律史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推动法律史学研究的传承与创新发展作为重要使命。学会长期致力于搭建高水平、多层次、常态化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举办全国性学术年会、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等多种形式,为广大学者特别是青年才俊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除持续办好各类论坛外,学会还将在论文发表及成果推介等方面积极向青年学子提供支持与帮助。他勉励青年学子专乎一心、惟精惟勤,传承张晋藩先生等前辈学人奠定的优秀学术传统,不断开拓创新,为推动新时代法律史学繁荣发展贡献青春智慧。

顾元院长代表本届论坛主办方向莅临会议的各位专家学者和青年学子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简要回顾了论坛创办的初衷与发展历程,强调青年学子是学术薪火相传的重要力量,学术共同体的活力正在于代际之间的对话与碰撞。期待与会青年才俊积极发表真知灼见,在相互砥砺中开阔视野、激发灵感,共同推动法律史学研究向纵深发展,祝愿各位学子在研讨中收获新知、结下友谊,为今后的学术之路积蓄前行的动力。

 

单元学术研讨

第一单元研讨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柴荣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富鹏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共五位青年学子作学术报告。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昊鹏的报告题为《近代重建中华法系思潮的形成与反思——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认为在近代“重建中华法系”思潮的演进中,法学家们立足民族本位展开研究和批判,衍生出“中国法系”“中华法系”“本位法系”和“三民主义法系”等核心概念。思潮的持续发展,得益于学术团体和期刊的推动,深层根源在于契合了近代民族复兴的法律叙事需求。近代“重建中华法系”的构想未能突破政治话语的藩篱,故未能完成自主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肖伟的报告题为《德国近代私法史学谱系:一种语境化整合性进路的展望》,认为长期以来法学的法律史与史学的法律史之争,应该转化以规范性为立场的法律史学如何回应当代史学的冲击、质疑与挑战,进而为现行法学提供价值意义。为此,一种问题导向的语境化整合性制度史进路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可行方法范式。这种进路是基于德国近代私法史学谱系的分析,既折射出德国法律史学史的发展脉络与规律,也在间接地证成整合性进路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辽宁大学历史学部博士生万文杰的报告题为《法律、身体与医疗——中国古代“刑伤”类型与后果及预防举措与治疗方案》,认为在以身体刑为主和刑讯合法化的传统中国,刑伤与刑具、刑制、用刑部位、用刑技术等密切相关。从医疗史角度来看,传统医学对刑伤提出了解决方案,有效地避免了刑伤过重而殒命的结果。历代仁人志士亦针对刑伤问题提出了解决弊病的用刑技术和慎刑、恤刑的司法理念。以上均为维持刑制正常运转和解决滥刑弊端提供了思路与方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罗非的报告题为《唐律中的“年”与“载”——基于法律语言之准确性的考察》,认为唐律中的“年”“载”之别,在语言符号的选择上,合乎二字在字义上的细微区别;在指陈事实的关联上,适于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不同计年方式。然“载”在文本适用上并未能恪守律疏所界定之含义,继而失用。这既正面揭示了同一语词在法律体系与日常语境中的语义区别,又侧面反映了法律“部落语言”的塑造殊非易事。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明轩的报告题为《唐律中的“故纵”与“不觉”:官吏渎职犯罪的认定、量刑与逻辑》,认为“故纵”与“不觉”是唐律中典型的官吏渎职犯罪。在定罪方面,行为人若具备主司这一特殊身份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听行不禁,并致使其得以完成,会被认定为官吏渎职犯罪。在量刑方面,故纵者适用科刑较重的同等比附,不觉者适用科刑较轻的减等比附。通过“余条准此”这一准据技术,上述定罪量刑逻辑及相应技术性设置贯彻到整部律典之中。

尤陈俊教授评议认为,张昊鹏博士的论文采取学术史研究的进路,视角清晰、行文流畅,体现了作者对学科方法论的自觉思考。就完善而言,可再加强对已有研究的梳理、分析与吸收,并进一步关注近代相关学者的学术及政治背景对近代“重建中华法系”思潮的影响。万文杰博士的论文梳理细致扎实,建议尝试引入医疗史的研究视角,以拓展问题意识的广度和深度。罗非博士的论文材料较为翔实,建议加强对历史现象的理论阐释,以强化论证的逻辑性与说服力,同时可将“岁”的概念纳入讨论范畴,并与学界关于“时间”的已有研究展开学术对话。他指出,法律史学研究既离不开扎实的史料基础,也需要具备开阔的学术视野,同时应当注重中外学术资源的贯通与互鉴。他特别提到,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已成功举办至第二十届,勉励青年学子珍惜这一交流平台,加强同辈间的学术互动,在切磋中共同进步。

李富鹏副教授评议认为,肖伟老师的论文文献扎实、问题意识鲜明、可读性强,展现了较高的写作水准。该论文涉及的概念区分在德国学术语境中实际呈现出相对混用的状态,建议作者引入欧洲一体化的背景加以考察,将个案研究置于更大的时代议题之中展开讨论。他进一步谈到,法律史作为基础学科,其在时代转型期的学术贡献体现得尤为明显,能够为建构性的法学方案提供历史支撑。李明轩老师的论文论述清晰,但古代官吏渎职犯罪与职权范围、国家禁令之间存在复杂关联,其中涉及对古代治官之法深层构造的理解。在此意义上,古今治理模式与深层逻辑存在差异,需要审慎辨析。他指出,青年学子的论文通常聚焦于学理层面的精细分析,这固然是学术深化的体现,但也需要拓展更大的历史视野。

 

第二单元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罗冠男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共四位青年学子作学术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浩田的报告题为《清代司法档案的“格式化”问题辨正——以题本为中心》,认为清廷题本的“格式化”有其历史机缘和多重价值。题本书写的“格式化”,实际是参照律例中的犯罪构成要素,将案情、口供等叙述为便于识别和认定的“犯罪事实”,以革除清初律例更动频繁、满人司法偏重口语及刑讯逼求“初供”等弊病。一旦遇到同罪异罚、重情轻罪、人犯病故或共同犯罪等状况,条例、省例还会变通“格式化”的规定,以实现平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邢天宇的报告题为《概念与结构:清代重刑驳案的论证逻辑》,认为清代重刑驳案论证有其独特的论证逻辑。在概念上,“情”“法”“理”各自形成了独立的要素集合;在层次上,呈现出“主者守文”“大臣释滞”和“人主权断”的论证架构。从内部视角出发,总结传统中国法律适用论证活动的基本概念及其逻辑结构,通过逻辑化整理与重构,可为观察传统中国法秩序提供新的视角,也为创造性转化传统法文化提供一条可能的路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孟孜谦的报告题为《“经术”与“治术”:嘉道以降学术转型中的<洗冤录>研究》,认为清代的《洗冤录》研究潜藏一条学术转型的脉络。瞿中溶以考据方法重释宋慈原书之价值、李璋煜等人将纯粹的文本考据导向“经世致用”的现实关怀。姚德豫与许梿则致力将儒学“义理”融贯于检验规程之细节。这些既是时人借以践履儒家“外王”志业的“治术”,更关乎“内圣”理想所依凭的“经术”,亦展现了根植于传统知识资源的内生革新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博士后刘家佑的报告题为《酌定与法定——清代敕书授权模式研究》,认为清代“敕戒”是一种“法定”与“酌定”相结合的规范模式,两种授权方式的结合构成了清代敕书制度运作的核心机制。敕书在不断的政务实践当中,通过与会典、律例的结合对官员本人发挥规范作用。各官员处理地方事务的过程当中,常常要考虑敕文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问题,其根本在于清代敕书与成文法典存在调整事项的一致性与调整环节的不同分工。

李栋教授评议认为,刘浩田博士的论文对清代题本“格式化”作用的概括较为精当,但文章的核心落脚点究竟是围绕“格式化”这一形式特征,还是题本本身的制度功能,可以再斟酌。邢天宇博士的论文问题意识突出,行文展开亦体现了作者独立的思考与学术努力,但仍存在可完善之处,如在概念内涵的界定上不必刻意作出硬性区分。例如,在中国古代语境中,“情”“理”“法”三者往往相互融通、互为交织,不宜截然分立;同时,对法学方法论的使用也需更加审慎。

李典蓉副教授评议认为,孟孜谦博士后的论文材料丰富、论证详实,不足之处在于试图兼顾“经世致用”与医疗史两个主题,但二者在同一篇文章中的兼容性有待商榷,建议分别讨论为宜。同时,可进一步关注清代《洗冤录》研究者的籍贯与时代背景之间的关系,例如江浙一带传教士所带来的西方医学知识对研究的影响。刘家佑博士后的论文基础扎实,但从文书制度角度看,敕书通常统称为“内阁文书”,建议进一步明确“敕书”的内涵,厘清其与会典等法典的具体关系,并关注敕书与职官制度的关联,注意区分其对地方官与差官的不同适用。


第三单元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姜晓敏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包晓悦讲师担任评议人,共四位青年学子作学术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杨景程的报告题为《酌盈剂虚:清代救灾法律及实践中的跨域协济》,认为清代灾赈跨域协济机制兼具救灾实施与备灾筹备双重功能,是清代荒政资源调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制度价值与文化渊源,同时存在相应历史局限。该机制以“酌盈剂虚”为核心原则,融合清廷统筹调度与地方因地制宜的处置权,形成物资、人员与信息多元并行的协济形态,突出中央的统筹主导作用,地方所享有的机宜之权处于中央的制度管控框架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正良的报告题为《超越制度:驻藏大臣刑事司法权探赜》,认为清代驻藏大臣的刑事司法权存在“名实之罅隙”。就章程文本而言,驻藏大臣并不具备管辖藏族人互犯刑案的制度依据。然则,在司法实践中,驻藏大臣非但能够对藏族百姓互犯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甚而还可调遣西藏地方官员协理案件,并可参与跨省涉藏刑案。驻藏大臣刑事司法权呈现“超越制度”的特征,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法权在西藏地方的顺利运作。

井冈山大学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讲师王红的报告题为《主权的法律化回收:清末民初涉外商标行政的制度重构》,认为清末民初涉外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是治外法权框架下中国重建立法管辖权的重要实践。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确立海关代办商标挂号,使商标权依附于条约安排。民国后,北京市政府颁行1923年《商标法》,将商标专用权来源由条约承认转向政府登记,并将商标争议纳入国内行政司法管辖体系。在治外法权未废除条件下,这一过程体现了主权的法律化回收路径。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泽毅的报告题为《东交民巷使馆界的法律性质新探》,认为近代东交民巷使馆界的法律性质问题长期存在分歧,《辛丑条约》第七款的中法文本之间存在多处不对等,影响了对使馆界作为“占领”区域的法律界定。根据《辛丑条约》,使馆界为协定占领,其主权仍属近代中国,但各国排他地行使治安与行政管辖权。在土地获取方式、管理制度与自治程度上,使馆界均区别于租界、租借地等近代中国出现的其他外国人居留区域。

刘自稳副教授评议认为,杨景程博士的论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关怀,材料扎实,建议进一步说明相关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跨区域协同中“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增加对“央地互动”的考察。此外,各节小标题之间的展开层次与逻辑递进关系可再作斟酌。刘正良博士的论文问题意识较强、史料丰富,但有两个概念值得进一步推敲:一是“超越制度”中的“超越”究竟包含哪些维度,可进行更细致的划分;二是驻藏大臣“司法权”的具体内容与行使范围,亦需进一步厘清。

包晓悦讲师评议认为,王红讲师的论文所探讨的清末民初涉外商标行政管理权,涉及复杂的时代背景与权力关系,建议在文中集中交代相关背景以方便读者理解。商标权涉及备案负责主体与裁判参与主体,二者未必同一,且涉及领事裁判权问题,文中可进一步明确区分。同时,日本学者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可适当增补参考。宋泽毅博士的论文创新意识突出,论述较为全面,但部分概念仍需进一步说明,例如文中指出使馆界为“协议占领区”,建议增加对协议占领区的介绍性论述,以使文章更加周延。

 

第四单元研讨由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世柱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潘程讲师担任评议人,共四位青年学子作学术报告。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付兮垚的报告题为《“民国大学诉工商总长案”的司法困境与诉讼博弈》,认为从整体上看,1912年发生的“民国大学诉工商总长案”在诉讼审理前后暴露出的法理争议,凸显了民初法制的滞后与缺漏。民国大学一方借由“国民”权利话语博得舆论同情,而政治力量则以方案调解、干涉施压与派系斗争等形式介入司法进程。该案中,“法”“民”“政”三者呈现出的不同面貌,为考察民初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聂子衿的报告题为《治不好的“城市病”:战时重庆的盗窃现象与治理困境》,认为抗战时期重庆地区的盗窃流行状况与彼时人口流动、贫困加剧、社会关系松动以及基层失序密切相关,工人、学徒、佣工与无职业者是当时的主要犯罪群体。对此,国民政府不断强化警力,借助保甲、各种警察辅助队伍及各类收容教养机构建立基层治盗网络,但始终难以消除盗窃产生的社会基础,反映出战争推动下城市扩张与基层社会秩序之间的失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汪诗成的报告题为《“业”的政治化:中国共产党的生产动员对财产话语的重塑(1940-1953)》,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乡村持续开展的生产动员,既是一项经济建设举措,也是现代党政权力主动塑造财产话语的政治实践。中国共产党以发展生产的长远目标弱化阶级成分的界限,并最终将农民维系生计的“小业”纳入到政权生存发展的“大业”之中,重塑并强化了“业”的财产话语。这套财产话语本身即构成政法领域的重要实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婧蓉的报告题为《抗战后广东省地权纠纷处理路径探析——以1947年新会县一起返还铺地案为中心》,认为近代广东作为革命策源地,地政工作开展较早,然而抗日战争的爆发使得地权关系再次陷入混乱。战后,商民返回故土,大量地权诉讼便随之产生。法院在处理战后地权纠纷时,往往选择归复传统的地权证明模式,采用追溯土地来历的方式来确定权属。此种纠纷处理路径是战后复员政策下的灵活选择,也反映着近代广东地政推行之实效。

王世柱副教授评议认为,付兮垚博士的论文优点在于以“法”“民”“政”构建分析框架,理论厚度较为突出,史料爬梳细致,但论文史料信息量偏大,建议提升表达技巧,以增强可读性。文章的核心创见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建议围绕该章组织论文结构,前文史料铺垫适当精简。聂子衿博士的论文属于犯罪社会史与警察史等领域的交叉,具有跨学科探索的学术潜力,文章标题的问题意识可再强化,以更精准地聚焦核心议题,关于重庆城市史的介绍无需过多展开,对盗窃现象本身的分析则可更加深入。

潘程讲师评议认为,汪诗成博士的论文视角新颖,但文中对“财产话语”的具体含义尚未作出明确界定,传统的“业”与根据地时期党领导人民进行生产动员之间的具体关系可深入阐释,根据地时期历史的复杂性以及1953年后的内容也宜予以体现。王婧蓉博士的论文以小见大,对史料做了充分梳理,但文章线索略显分散,建议进一步凝练主题,同时,文中对地权传统性质与现代性质的划分可再斟酌,个案研究的解释力与代表性亦宜补充佐证。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陈煜教授主持。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作论坛总结。他指出,本届论坛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两个论坛合并举办,集中了优势资源,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与协同效应;二是遴选出的十七位参与学术报告的青年学子,研究选题多样,学科背景多元,展现了跨专业、多维度的学术视野与活力;三是点评人评议专业、建议中肯,既有肯定鼓励,也有鞭辟入里的批评,为与会者提供了切实的学术指引。在对青年学子的寄语中,李力教授强调,青年的研究尤其要重视史料这一学术根基,必须深入挖掘、细致解读史料,从中发现真正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在提出问题之后,学术史的梳理应力求全面系统,做到“一网打尽”,这是学术训练的基本功,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在此基础上明确论文的创新点。史料的发现与处理始终是研究者面临的核心课题,应秉持“论从史出”的原则,切忌预设观点、生搬硬套理论,所得结论须有充分有力的史料佐证。此外,学术研究是面向公众的知识传递,既要呈现思想与学理,也要注重表达的清晰易读,让读者能够真正读懂。他勉励青年学子追求客观真实,恪守学术规范。学术训练永无止境,本届论坛的成功举办,为青年学子提供了宝贵的锻炼机会与交流平台,期待大家在今后的学术道路上持续精进、行稳致远。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栋教授作为下一届论坛承办方代表发言。他首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对本届论坛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向主办方的精心组织和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致以诚挚敬意。他表示,第二十一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将于武汉大学举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将全力做好会务筹备与组织保障工作,为与会学者提供优质的交流环境与学术服务。最后,他热情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及青年才俊届时相聚珞珈山下,共襄学术盛会,共促法律史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第二十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第十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圆满落下帷幕。本届论坛不仅在深入挖掘法律史学的传统与现代化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更为青年学子提供了交流思想、碰撞智慧的宝贵平台,展现了法律史学界薪火相传的蓬勃生机。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将秉持开放、传承、创新的学术精神,持续搭建高质量学术交流平台,为广大青年学子提供更多学习、成长和展示的机会,为法律史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论坛期间,与会学者还参观了中国政法大学“东方嘉石与法治文明互鉴——辽金元法律碑刻拓片展”与“中国法律史学百年回眸人物展”。

 

附:

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简介

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创办于2007年,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各高校轮流承办,是法律史学界面向全国青年学子的高规格学术平台,旨在活跃法律文化研究、提高法律史博士教育质量、促进各博士点交流、推动理论法学学科发展。论坛以全国在读的法律史专业或从事法律文化研究的其他学科(如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历史学、人类学、哲学等)博士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为主要参与对象,采取“以文会友、竞争参会”的原则,经组委会评审遴选优秀论文作者发出正式邀请。论坛议题涵盖传统法律文化、历代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及转型时期法律变迁等,鼓励跨学科对话与创新性思考。到2026年,该论坛已举办至第二十届,展现了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学术活力,也见证了无数青年学人从“小荷才露尖尖角”到“雏凤清于老凤声”的成长轨迹,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与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法律史学青年论坛简介

法律史学青年论坛创办于2011年,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办,依托研究院深厚的学术底蕴与张晋藩先生等前辈学者奠定的治学传统,旨在为青年学子搭建对话平台,激发学术创新活力。论坛以全国从事法律史及相关领域研究的青年学子为主要参与对象,经评审择优邀请参会。论坛议题围绕法律史学的基础理论与前沿动态,涵盖传统法制演变、法律思想阐释、跨学科方法论探索以及历史经验对当代法治的镜鉴等,重视引导青年学人以扎实史料为基础,提出独到见解。到2026年,该论坛已举办至第十届,成为法律史学界一张学术名片。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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