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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在甘肃兰州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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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第十九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在甘肃兰州举办。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华侨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博士生(后)参加本次会议,围绕中国法律文化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讨论。

 

开幕式

 

开幕式于上午九点半开始,由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宏璎教授主持,甘肃政法大学副校长董志峰,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顾元教授,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杰明先后致辞。

董志峰在致辞中向与会者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本次论坛将聚焦法律文化,旨在深挖其内涵、探索法治规律,为法治中国建设献智,助力法学研究繁荣与法律文化古今互鉴。甘肃政法大学作为东道主,将做好服务保障,也期待嘉宾感受校园氛围与陇原文化。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顾元教授表示第19届全国法律文化论坛意义重大,它历经近20年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学术机制与品牌。前辈于艰苦条件下创办,实属不易。“法律史的未来在于青年”,当下法律史青年学者水准决定未来学科水平。如今青年学子面临内卷等压力,举办青年论坛等活动对促进其成长很关键。明年论坛第20届将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希望在质量、规模等方面改进提升,充分征求意见,助力法律史学青年学者成长。

广东华商(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杰明向论坛主办方、承办方表示致敬,并欢迎与会者。论坛以“法律文化的理论创新”为主题,可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激活传统法文化。法治进步需实务与学术结合,支持论坛是践行社会责任,期待学子探索法律史学创新路径。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随后由王宏璎教授主持进行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研讨:主旨演讲发言

 

第一单元研讨由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主持。

华侨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做《中华传统文化的法治思想资源》的主题发言,探讨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资源,指出中国古代已有法律高于王权、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法律平等及顺应自然等法治理念萌芽。但他同时强调,这些思想存在明显局限,如缺乏制度保障、程序正义、民意吸纳机制及权力制衡设计,最终未能发展为现代法治。因此,既要肯定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元素,也需清醒认识其不足,理性推动法治资源的现代转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做《论中华条标传统的起源、话语构建与创造性转化》的主题发言,探讨了中华法律传统中“条标”(法律条文标题)的起源与当代意义。他指出,条标并非始于唐代,而是最早见于西夏法律,明清沿用却在清末法律西化过程中被西式序号取代。他强调条标具有提升立法科学性、司法统一性和法律传播效率的价值,建议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融合传统条标与现代序号体系,既吸收本土智慧又借鉴德日经验,以推动中国自主的法治话语体系构建。

 

第二单元研讨:帝制中国早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运作

 

第二单元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顾元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文盛发表《西周册命礼与司法权力的构建及其运行》,指出册命礼是构建与运作王朝司法权力的关键。其核心功能为“授予权利”与“设定义务”,周王借仪式授予官员权力并告诫履职。该机制从两方面构筑司法权力体系:授权建立分层结构、扩展管辖范围;塑造等级化义务观,确保司法效力与法律秩序统一。册命礼既是权力授予仪式,也是对官员行使司法权的约束,为西周统治与法律权威奠定基础。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群杰发表《刑讯还是刑罚——五一简中的“秋冬行刑”问题再考察》,对东汉“秋冬行刑”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丰。该制度源于历法与儒家经典,84 年被法定化,旨在限制地方滥权、改善司法生态,强调“禁止春夏刑讯”,结合农业周期。基层实践有约束力但存漏洞,中期因朝臣归因天灾、儒法冲突、中央权威弱化而衰落。它虽未被后世直接承袭,但在方法论上有突破,将刑讯时间控制法定化。其衰亡主因立法与执法断裂。该研究揭示法律制度实效需多方协同支撑,展现程序正义与权力干预的角力。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王竣报告了《论汉代死罪奏请制度的建立》。奏请制度指判死刑需皇帝批准,严格定罪阶段奏请北魏早期才实行,学者对其建立时间看法不一。汉代县官无专杀权,该制度最晚明帝时建立,特定案件需奏请。建立原因是官吏滥杀,光武帝和明帝整顿吏治。此制度对减少专杀滥杀有一定效果,但东汉官吏仍存在不理会或规避奏请的情况,这与道德主义思想影响有关,越权滥杀现象仍较普遍。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沙勇称赞三位博士优秀,称阅读论文更多是学习交流。他认为郑文胜博士论文主题明确、结构合理;朱群杰博士以秋冬时令切入,探讨传统法律观念,推动慎刑实践;指出王竣博士论文37页第二段引关键问题后列问题数量存疑,题目表述需探讨。

评议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尕永强从交流角度谈思考。对郑文盛论文,他建议表述更准确,且应提及其他著作;认为朱群杰论文问题意识明显,但概念程序上有问题;对王竣论文,对于王竣博士的论文,他认为死罪制度中,死刑案件送皇帝裁决体现其最高司法权;汉朝法律形式应为律令;将论文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比较,关系不密切;汉朝是等级社会,用现代刑法词汇描述不恰当。

评议专家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力认为,三位博士生以史料和学术史为基石,提出并论证问题,研究方式值得借鉴。其中王竣同学论文极具典型性,结构清晰,为学术研究提供范例。此外,本次论坛吸纳非专业人士参与,引入多元视角和参照体系十分必要,有助于拓宽学生研究思路,提升其学术素养与综合能力。

 

第三单元研讨:传统法律理念及司法转化

 

第三单元研讨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周东平教授主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于艳欣生发表《从义利之辨到法律治理:传统义利伦理的司法转化与裁判价》,文章探讨传统义利伦理在现代司法中的转化与价值,以清代私人借贷为例,指出义利伦理虽在立法与契约中形成静态平衡,但国家过度干预易打破该平衡。研究认为中国义利观追求动态平衡,重在维护社会诚信与民间自治,应构建更具本土适应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使传统智慧在现代法治中焕发新活力。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翟峻基发表《儒家法文化中“仁”的基因及其当代启示》,文章指出儒家法文化以“仁”为核心基因。“仁”是道德本源与最高价值标准,经由“克己”“爱人”外化为“德—礼—法”的规范体系,衍生出以仁立法、秉仁执法、奉仁守法的传统。该思想对当代法治的核心启示在于: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全过程,通过道德教化与法律约束的协同,实现良法善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万仁岢发表《近代城隍司法观念之嬗变》,文章探讨了近代中国城隍司法观念的嬗变。该观念指借助城隍神信仰解决纠纷的非正式机制。其演变历经明清官方主导的“阴阳共治”制度化阶段、清末权威在舆论与实践中开始衰微的阶段,及至民国被国家以“反迷信”和资源整合为名强力压制,转为碎片化民间习惯的过程。论文指出,该传统展现了强大的文化韧性,至今仍以某种形式存在,为思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历史资源。

评议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庆锋总体评价三位博士生的论文。他赞赏于艳欣对“义利伦理”的创新探讨,建议补充简牍等史料;认为翟峻基对儒家“仁”与法治关系的研究具有启示性,建议注意文献版本;指出万仁岢研究“城隍司法”嬗变虽具风险但富有勇气,并由此联想到少数民族习惯法,同时坦诚分享了对相关敏感议题的谨慎态度。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苏海平讲师在点评中首先指出三位博士生的论文均存在“古今结合”略显微硬、比例失衡的共性问题,建议应更注重法律史研究本身的特质。对于于艳欣的论文,他建议可从清代具体判例切入,使“义利”论证更扎实;认为翟峻基的研究开篇政策关联弱,且需深化对“仁”的操作性定义及参考经典文献,使论述更深入;肯定万仁岢揭示“变化”的同时,建议进一步思考嬗变动力是“国家建构”抑或“民间秩序”,并更多利用原始报刊进行分析。

评议专家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忠信教授在总结中肯定了三位博士的论文价值,并分别提出建设性意见。他建议于艳欣聚焦“义利尺度”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以增强问题意识;高度评价万仁岢对城隍司法嬗变的研究,认为其揭示了文化基因的延续性,并补充现代案例佐证;指出翟峻基的研究应避免空泛,需具体论证“仁”如何作为操作标准融入历代法律实践。总体鼓励将宏大理论与实证研究紧密结合。

 

第四单元研讨:历史法制的形成与演变

 

第四单元研讨由兰州大学法学院孙丽君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潘戈珂在《西夏律的犯罪意图谱系重探》中指出,当前西夏律翻译存在不准确问题,原因在于译者背景差异。他厘清唐宋律“六杀”,分析其中各概念特点与区别。经分析西夏律相关字词,发现其未完全接受唐宋律犯罪意图,形成独特三分格局,推测是唐宋律自身问题及西夏律书写方式导致。他认为探讨中华法系需比对多方资料,西夏律因自身特点,法律书写和犯罪意图分类更简化实用。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锐佳在《矜恤理念下清代流放遇赦规制探微》中,从研究背景、创新和主要内容三方面展开。研究背景上,流放是重要刑罚,赦免制度衔接其惩戒与矜恤性,清代规制成熟,但学术对遇赦规制研究少。创新之处在于拓展研究阶段、丰富内容、挖掘矜恤思想现实意义。主要内容介绍了遇赦原因、各阶段规制、特殊主体处理、特殊情形规制等。该规制有积极社会功能,也有消极影响,对当代制度有借鉴意义,但论述有局限性。

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黎良基以《林则徐在滇司法的法律理性与情势困境》为题发言。今年恰逢林则徐诞辰240周年,作者借此契机,聚焦林则徐在滇的司法工作展开研究。研究发现,林则徐处理云南地匪盗案时,认为表面是群体冲突,实质是盗匪问题,解决问题要将匪类一网打尽。他办理司法时,既进行法律判断,又权衡事态形势,根据不同案情与形势,对涉案人员定罪定性。就地正法政策在林则徐司法实践中逐步成型,旨在克服治安力量不足,发挥警示与教育安抚作用。他还重视善后措施,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治安有序化。然而,咸同年间局势恶化,善后南安就地正法政策常态化,法律理性愈发稀薄,云南官场倾轧、民生问题加剧,治安混乱,最终矛头指向朝廷。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穆亨在《名理法理伦理——论魏晋法律编纂的名理学启发及礼法共治意义》中指出,名学历史悠久,狭义是先秦名家思想,广义涵盖儒家有关名的探讨。魏晋时,名理学广泛传播,其抽象宏观思维助力法律编纂走向科学。名学与玄学共同推动法律体系发展,此时以礼入法的律典实现家庭、社会伦理等多方面融合,维持伦理秩序,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要传统。此后,德礼与法的互动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以礼入法促进了古代中国伦理共同体的形成,强化了外部强制力。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子璇认为潘戈珂博士关于西夏犯罪的研究,从法律角度解读西夏文,逻辑顺畅、资料丰富,但存在法律条文版本多样未解释、关键词不统一、“唐宋律”表述欠妥等问题,且“天盛律令”制定仓促,犯罪意图或为仓促立法列举。陈锐佳博士关于清代流放规矩的研究,材料丰富、考虑严谨,但题目对主题回应不足、摘要观点不明、引言过长。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君对陈锐佳博士论文,建议引言第一部分语言表述后直接概括问题,使表达更简洁;引用《大清律例通考》时,鉴于梅卿先生版本与其他版本有字词差异,引用时可参考其他版本。黎良基博士的论文史料扎实、逻辑顺畅,但审理案件多为重大案件,建议对“在编司法”加限定,细分案件类型,点明法律理性,且论述需更深入。穆亨博士论文论述逻辑有跳跃,建议多引用老师所教法制内容,题目可缩小或增加论述。

评议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顾元认为,评价论文的优劣,关键就在于这两点。一是材料需全面客观,以保障研究公平与可信;二是问题要明确聚焦、逻辑严谨,避免因问题模糊导致材料堆砌。基于此,其点评四篇文章:潘戈珂博士能够独立学习西夏文,主动探究矛盾,文章结构清晰,可进一步加深研究:比如西夏文条款的简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陈锐佳博士的论文逻辑清晰,但对技术的梳理材料可进一步丰富,将对其评价可大而化之。黎良基博士的论文问题意识佳,但需进行问题的提炼。穆亨博士的论文前部分出彩,但后部分表述不清晰,建议写作时缩小写作范围。

 

第五单元研讨:转型时期的法律与司法

 

第五单元研讨由华侨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主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程实发表《论明律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意志控制》,文章以明代律法中的共同犯罪为焦点,探讨了“造意”与“随从”概念在律文文本与律学建构之间的差异,尤其关注律学家提出的“行为意志控制”关系(如“专制之义”),并指出这一建构并非必然反映律文本意,造意者也未必一律认定为主犯。研究还联系现代刑法中教唆犯的认定争议,同时反思了清代对该理论的继承与发展空间。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朱力发表《明代中前期役法转型研究——以湖广为例》,文章以明代湖北地区为例,探讨了徭役制度从明初至中期的财政化转型过程。研究指出,徭役原本以征发人力为主,但在地方实践中逐渐将各类物料、工费等实物性负担折银核算并摊入地亩征收。这一转变在正德、嘉靖年间经巡抚秦金的改革得以规范化,体现了徭役由人身控制向货币化征收的演变,并为后来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奠定了基础。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刘晓光发表《清代“绰号”人犯的法律规制及其治理实践》,文章探讨了清代对拥有“绰号”人犯的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清政府将市井中盛行的绰号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并通过专项条例(如道光五年例)进行严厉惩处,认定有绰号者即非良善,即便无实际罪行也可依“不应为重律”定罪。其背后动机既为维护基层治安,更旨在防止市井习气渗透八旗及官僚体系,以稳固统治。这种严苛态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形成对绰号人群的污名化,并引发了诬告增多等社会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钟成发表《国家转型与清末民初紧急命令权的变迁》,文章探讨了清末民初紧急命令权在国家转型中的变迁。该权力作为行政扩权的体现,在清末《宪法大纲》中初具雏形,但缺乏有效限制。民国初年,《临时约法》因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刻意回避此权力。至《天坛宪草》制定时,各方虽承认国家危机需要强大的行政应急权,但又担忧其滥用,最终设计出由“国会委员会”事后批准的复杂限制机制。这一演变过程揭示了后发国家在立宪进程中面临的核心困境:既迫切需要强化国家能力以应对危机,又必须竭力将权力纳入法治框架以防止独裁,从而深陷于扩权与限权的紧张悖论之中。

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邱唐对三篇论文进行了评议:朱力的明代徭役研究基础扎实,但在问题意识的提出与归纳上稍显薄弱,过于呈现性而未嵌入更宏观的研究脉络;刘晓光的清代绰号研究选题新颖,但案件选择理由须澄清,时间脉络应更清晰;钟成的紧急命令权研究气象宏大,但未充分说明律学建构如何影响司法实践,且现代刑法术语的适用性及其现实借鉴意义有待进一步论证。三篇文章均从小处着手,史料翔实,研究细致,值得鼓励。

评议人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婧认为程实关于明代共同犯罪中行为意志控制的研究问题意识明确,具有创新性,材料扎实,不仅梳理律条更注重律学解释与案例结合,并尝试与现代刑法理论对话,填补了明律研究的空白。钟成对清末民初紧急命令权变迁的考察选题新颖,史料详实,清晰梳理了该权力从西方、日本到中国的移植与演变过程,并敏锐地揭示了立宪中扩权与限权的深刻悖论,以及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两篇文章均展现出良好的研究价值。

评议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东平指出,四篇论文问题意识良好但均存在改进空间:程实明代共同犯罪研究需明确“行为意志控制”在法史中的具体涵义及与前代的承继关系,且日语文献引用不规范;朱力徭役研究应拓宽湖广以外的区域对比,并避免“财政单元”等表述不严谨;刘晓光清代绰号研究需准确定义时间范围(如同治二年后),摒弃“封建”等不当术语;钟成紧急命令权研究梳理清晰,但可结合中国传统超法规处置传统及近代转型背景以提升历史纵深感。总体强调法律史研究需扎实解剖麻雀,兼顾学术规范与宏观视野。

 

闭幕式

 

第五单元研讨结束后,进行本次会议的闭幕式。闭幕式由甘肃政法大学侯文昌教授主持。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力进行会议总结发言。他表示:参与此次学术会议,令他收获颇丰。本次会议安排亮点多,不仅融入交叉学科设计,还单元设置点评与总结人来助力青年成长。学生的报告虽少但质量高,并且多学科参与,期盼明年北京再聚。

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院长顾元代表下一年度承办单位发表致辞。他对本届论坛参与者提出感谢,希望各位专家提出宝贵建议,并邀请各位专家参与第二十届论坛,最后表示期待与各位学界同仁再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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