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上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五讲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本次讲座由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陶安(Arnd Helmut Hafner)教授主讲,演讲主题为“从出土文书谈秦汉之不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副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担任讲座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十余人聆听了讲座。
在讲座的开头,陶安教授就演讲主题进行了简要说明。学界惯于使用“秦汉时代”这种提法,但如以西汉中期为界,则秦至西汉初与西汉中期以后直至东汉,这两个时段间存在显著区别,“秦汉之不同”即就此而言。现存战国及秦至汉初的出土法律文献不少,但东汉的出土法律文献几乎没有,这种史料特征可能与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确立与实用性学问相对不受重视有关。西汉中期以后,“记”作为新的文书形式登场,陶安教授由此入手,审视地方行政、社会乃至国家发生的深刻变化。
陶安教授指出,秦的特殊性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县下属职能部门,第二方面是周密的个人信息管理。与其他朝代相比,秦的县级官府下属职能部门相当专业,具备很高的行政管理效率,但这些机构在东汉以后逐渐消失。秦的县级官府——县廷分设若干曹,其下又设乡、官。秦代乡、官属吏中,“佐”偏重职能,“史”强调任职资格,东汉以后这种区别消失。属吏如晋升到县廷层级,在各曹服务,则可称为“令佐”或“令史”。与后代官吏分途略有不同的是,秦代属吏也食国家之禄,管理体制上比较严密,是以国家行政管理在地方也能达到较高水平。地方官署长官拥有文书发行的决定权,文书起草由各曹负责。由于各项具体工作往往复杂,各曹更多发挥的是事务性功能,县廷下属众多职能部门方可真正动员起人和物。
陶安教授指出,与其他朝代相比,秦对人口数据等信息的管理投入较大成本、达到较高水平。现存秦简展示,秦代对民众个人身份的掌握相当详密,对民众身份的称谓包括基本身份(“名事里”,以成人男性为中心,也扩展到未成年人与女性)和职能分类(服役形式和工作内容)两大板块。秦及汉初涉及对人管理的簿籍很多,如今学界常用的“傅籍”一词在当时文献中未见使用,传世文献记载的所“傅”之籍,很多并非户籍。“傅籍”涉及对劳动力的管理,也涉及人的移动(包括限制移动和保障合法移动)。
陶安教授简要介绍了学界对于“记”这一文书形式的既有研究状况及里耶秦简所见典型发文形式,根据发、收信人的身份关系与文书具体内容对发文形式进行了分类。里耶秦简文书形式所见“告”“移”“追”等表述,同时也正是当时制定法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就对外文书格式而言,“记”不再具体写发信人,而是只写发信机关,发文形式也只剩“告”,形体特点也产生变化,为东汉木牍复兴之先声。就内部文书格式而言,“记”也更加简单化,一般属吏发信时仅需写发信人身份姓名与“白”字,长官发信则只需“教”字,不需写明发信人。陶安教授认为,“奏”并非一种发文形式,“奏封”“奏发”等用语所反映的实为一种状语结构。陶安教授指出,“记”出现的背景是秦统一后的人才短缺。为了解决人才紧缺问题,汉代采取了孝廉、博士弟子等制度以培养人才,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性家族逐渐复兴,推动了儒教国家的形成,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相比于秦的衰落。随着清浊分流和黄巾起义后东汉的崩溃,推动儒家意识形态的国家虽亡,儒家思想却成为支撑人们形成自生秩序的核心理念。
陶安教授总结,郡县制下,中央政府通过文书系统控制郡、县的行政工作,县下各类职能部门能够完成很多工作任务。但随着地方性家族掌控越来越多的人口和劳动力,形成庄园经济,国家掌控的劳动力不断减少,原本的职能部门无法正常运转。九品官人法之下,“中正”垄断了人事权,极大地约束限制了国家行政工作的开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李力教授指出,法律史研究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该采取综合性的研究角度,对政府活动、行政经济、信息管理等方面都应给予关注。李力教授强调史料对法史研究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出土文献而言,研究者要进行扎实的基本功训练,应该具备较强的文献批判能力,以批判视角审视既有研究,能够激发新的问题意识。李力教授还就不同国家和地区科研管理、学术道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比较与借鉴发表了看法,对新锐青年学者深化秦汉法史研究、取得新的成果表达了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刘自稳副教授在与谈环节表示,陶安教授将微观细节问题与宏观长时段思索连缀起来,看似碎片化的具体问题研究分析恰恰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可信基础,并称赞了陶安教授采用的“文书层次表”等研究方法。刘自稳副教授认为,法史学界和历史学界研究秦汉法制的风格略有不同,陶安教授的研究则立足于文献解读,从文献中提出观点,体现了“论从史出”的基本治学态度。刘自稳副教授就讲座所涉县廷官构造模式、部分出土文献所见行文用词等问题提出了思考意见。
随后的互动环节,在场师生还围绕秦汉时期的“籍”除具有义务属性之外是否还具备“权利”属性等问题向陶安教授请教,陶安教授对与谈嘉宾、主持人和其他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五讲历时两个多小时,现场研讨气氛热烈,陶安教授清晰的思维脉络和敏锐的问题意识令听众印象深刻,主持人、与谈嘉宾与主讲人的交流互动也启发着在场青年学子。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供稿:孙烁)
附:陶安教授简介
陶安(Arnd Helmut Hafner),德国人,1968年生,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进修古文字学。先后在京都大学法学院、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东京外国语大学亚洲非洲语言文化研究所等学术机构任职,现为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访问教授。
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法社会学、中国古文字学。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表多部专著及近百篇论文,承担多项科研项目。代表著作有《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創文社,2009)、《岳麓秦简复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释文注释(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等。发表论文《试论“情”概念的法律涵义——以明清秋审制度为材料》《“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的时代约束》《法典与法律之间——近代法学给中国法律史带来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共犯”概念的几则思考》等。
掌握德语、英语、日语、汉语、韩语、拉丁语、古希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