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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一讲

黄源盛:百年判例文化的承与变——晚清民国·当今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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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十一讲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黄源盛主讲,演讲主题为“百年判例文化的承与变——晚清民国·当今两岸”。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主持讲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蔡晓荣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一百八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黄源盛教授表示,尽管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法治发展程度有所差异,但出于维持整体治理秩序一致性的需要,“同案同判”始终是各国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百年来的判例文化丰富而多元,其变迁的原因与历程值得学界加以深入研究。本次讲座的研究时段集中在1912年至2023年的百余年间,内容涉及传统中国、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以及1949年后两岸的判例文化。

黄源盛教授首先从内涵与思维进路阐明了判例文化的研究面向,判例文化的内涵囊括司法实践、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意识,而“判例”一词的概念界定则通常受到研究者个人观念的影响。他指出,对百年判例文化的研究中主要存在着四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其一,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向来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何以历代以来一直都有各种形式的“泛判例制”;其二,晚清民国继受欧陆法后,在民初北洋政府时期缺少民事法典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民事审判;其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如何承袭大理院的判例要旨制;其四,当今两岸判例制的新走向。

随后,黄源盛教授按照历史发展的逻辑顺序,以明清时期之定期修例与律例合编、清代的“成案”与“通行”制度为展开,考察了传统中国法时期泛判例制之史,并对民初大理院判例要旨制的产生原因、选编流程、制度特点、法源定性与历史意义作出分析。他认为,大理院判例要旨的性质,从理论上言,宜属“条理”;而从实际上看,它具有创新规范、阐释法律及漏洞补充等功能,可以说,“实际上创例视同立法”;换言之,它具有“裁判的准立法功能”,或者可以说,有“司法兼营立法”的功能倾向,但犹不能说它就是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性质。

黄源盛教授指出,南京国民政府以迄1949年之后台湾地区的判例文化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以往的判例要旨制到2019年后大法庭新制的变革。内地推进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则避免了“判例要旨”制度脱离案件具体事实,而仅为抽象化表述的重大缺憾,也走出传统中国法制上“以例破律”的阴影,打破了欧陆法制上向来多依赖于最高法院判例的束缚。两岸的判例制度就文化因子而言,系出同源,其发展路径、最终归趋也值得进一步的观察与期待。

清华大学法学院聂鑫教授在主持讲座时表示,黄源盛教授长期以来致力于法律史学研究,深耕厚植、著述颇丰,他的演讲以广阔的视野与系统的分析,对百年判例文化的承与变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蔡晓荣教授在与谈环节均高度评价了黄源盛教授的演讲。他们指出,黄源盛教授以晚清民国及当代两岸判例文化为契入点,对百年来判例文化的流变进行了脉络化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当今两岸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思考与展望,思路清晰,探索深入,为学界对判例文化的研究树立了标杆。

随后,诸位嘉宾就讲座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的交流与探讨。吉林大学李拥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等也参加了线上会议。

“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一讲历约两个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中国法律史学会)

 

附:

黄源盛教授简介

 

 

 

黄源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著有《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法律继受与近代中国法》、《民初大理院与裁判》、《晚清民国刑法春秋》、《中国法史导论》等。数十年致力于整理清末民初立法史料和司法档案,纂辑《大理院民事判例辑存》、《大理院刑事判例辑存》、《晚清民国民法史料辑注》、《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平政院裁决录存》等多部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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