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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八讲:徐晓光: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发展的历史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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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八讲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徐晓光主讲,演讲主题为“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发展的历史特征”。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主持讲座。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余钊飞教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七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徐晓光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徐晓光教授开篇指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发展的历程,这与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及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地位是分不开的。由此出发,他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探讨了中国少数民族法律的发展主要特征:

其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法律发展的主线。中国从夏商周开始民族间交往交流不断,民族间的交流十分频繁,各王朝统治者吸收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统治经验,力求做到法律在不同民族地区的有效运用,为中国法律的丰富提供了很多重要因质。

其二,法律“后发赶超”,飞跃式发展。历史上北方入主中原或建立政权少数民族有的是从奴隶制社会,甚至部族游牧社会,一跃进入到了封建社会。就法律制度而言,则往往是从习惯法状态一跃而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而飞跃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学习、引进汉族文化。

其三,法律在“宽猛相济”“因俗而治”中实现。历史上中央王朝统治者在建立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时,也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民族法制。在立法中注意少数民族利益、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是封建统治者历来奉行的“宽猛相济”、怀柔与镇压结合的政策。

其四,法律统一与“民族自治”。历史上我国民族法制是以国家统一为前提的,我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较注意采取自治方式,同时尽量保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和法律管辖,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立法。

最后,他通过具体律条与案例指出,各民族的文化交融是在冲突和矛盾协调解决中完成的,法律权利也在冲突和协调中逐步清晰。

徐晓光教授在讲座结尾强调,我国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法律史中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正是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长期交融的产物。

 

主持人: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汪世荣教授在主持讲座时指出,徐晓光教授长期以来致力于民族民间法、中国法制史等多个领域的研究与探索,深耕厚植、著述颇丰,在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他的演讲以广阔的视野与系统的分析,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律发展的历史特征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释。民族法文化的挖掘对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乃至新时代的法学研究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得到学界的进一步关注。

 

与谈嘉宾:余钊飞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余钊飞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他表示,近年来少数民族法律史的研究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其社会影响和普及度也在日益提升,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的法律史是一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律史,绝非单一的汉族法。几千年来多民族的融合孕育了多元共治的中华文化,其中所包含的历史经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构建具有深刻的参照意义。包容的心态、开放的格局与细致的考证,是学界在研究中华民族共同体等问题时应首先秉持的基本理念。

 

与谈嘉宾:南杰•隆英强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杰•隆英强教授在与谈环节高度评价了徐晓光教授的演讲。他提出,中国自古以来便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推动了中华法治文明,乃至整个中华文明史的发展与繁荣。中华法文化在源远流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有的制度特征,与西方有着本质区别。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视角出发,挖掘与阐明各民族在法制建设中的历史特征与经验教训,不失为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路径。

“法律史大讲堂”第八讲历约两个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中国法律史学会)

 

附:

徐晓光教授简介

 

 

徐晓光 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2级)、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外国语学院日本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1988年西南政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中国法律史专业)。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一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长期从事民族民间法、中国法制史及日本学的教学和科研。

曾任贵州大族学院法学院教授、学院长助理、学报编辑部主任。凯里学院副院长、《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主编、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曾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贵州省“省管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贵州省“核心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和贵州省项目10项。出版学术著作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有10余项成果获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1、2等奖。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 电话: 010-6402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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