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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大讲堂”第六讲:霍存福:“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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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系列学术讲座第六讲通过线上方式举行。本次讲座由沈阳师范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霍存福主讲,演讲主题为“‘情理法’研究的尝试与阶段性创获”。吉林大学法学院吕丽教授主持讲座,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师生等一百五十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霍存福 沈阳师范大学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霍存福教授开篇指出,“情理法”研究是海内外学者经常触及的经典论题。“法律”与“情理”关系的基础是大众日常生活的“情理化”,包括对人“通情达理”的期待,以及对事“合情、合理、合法”的冀望。由此出发,他以自己的研究阶段为线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情理法”研究的问题与创获:其一,对沈家本关于“情理”之说法的认识;其二,对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的纵向论述;其三,以谢觉哉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对“情理法”的创造性转化;其四,沈家本情理观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原理;其五,律学中以“恩义”“情义”“仁义”等道德语汇所表达的“情法”关系。

霍存福教授表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与基础,也是司法、执法的依准,通过情理分析可以检验出法律是否具有适当性。“情理法”在中国,不仅代表着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更是哲学;不仅是世道,还是人心。“情理法”或“天理、人情、国法”是中国儒学框架下的法哲学范畴,在西方思想中无词汇与之相对应。“情理”在很多场合发挥着矫正法律苛严刻板等弊病的作用,阻止人们肆意妄为的动机与倾向;而探求“情理”的过程,往往也是寻找法律精神或法律原则的过程。“情理”对“法”具有着指导、解释、矫正与检验的功能,既是一种法律构成原则,又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还是一种法律适用方式,其中“情理”的法律构成是前提和基础,法律适用讲究情理、对法律进行情理分析则是应用和展开。

 

主持人:吕 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丽教授在主持讲座时表示,霍存福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与法学教育家,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与法律文化等领域深耕厚植,对“情理法”的研究自成体系,独具特色。他的研究从沈家本到谢觉哉,从纪昀到薛允升,从法律规范中的“情/法”结构及其关系到法律语言的视角,层层推进,不断深化,对中国古代的“情理法”及其后续发展与创造性转化进行了多维度、多方面、多元化的考察与论证。

 

与谈嘉宾:刘晓林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法学院刘晓林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他指出,“情理法”是法律史学科的重大基本问题,覆盖着法学具体研究领域的全局,贯穿着法学具体研究领域的始终。“情理”作为现实生活中的分析方式与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正确认识“情理法”这一法哲学层次与文化层次上的复杂问题,应当超越其在立法层面上的静态特征。

 

与谈嘉宾:李 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栋教授在与谈环节高度评价了霍存福教授的演讲,并从世界法治文明的角度作出了补充与拓展。他认为,霍存福教授关于“情理法”的研究建立在对大量文献史料的梳理与总结之上,对于解决中国传统法律中最为核心与经典的问题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情理”与“法”并非对立,而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与一体性。“情理法”的结构反映出中国传统法秩序背后的深层原理,值得学界加以进一步的持续关注。

随后的互动环节,与会师友就“情”与“理”的性质与范围等问题展开交流与探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景良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孙光妍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刘全娥教授等也参加了线上会议。

“法律史大讲堂”第六讲共历两个多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中国法律史学会)

 

附:

霍存福教授简介

 

 

霍存福,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第九届执行会长。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常务副主编•社长、《当代法学》杂志主编•社长。1998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18年入选“辽宁省优秀专家”。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2项(子课题负责人);主持教育部项目4项。出版《权力场》等专著4部、译著1部。在《法学研究》等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摘要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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