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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大讲堂“红色法治”系列第一讲: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抢婚案”三件司法文物的考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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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615日下午,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举行“红色法治”系列第一讲(总第四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抢婚案’三件司法文物的考察辨析”为题主讲,重点讲述了两方面内容:其一,马锡五简历及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其二,关于“抢婚案”的三件司法文物的考察辨析。

 

 

2023615日下午,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红色法治”系列第一讲(总第四讲)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包括线上主会场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分会场。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主讲,演讲主题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抢婚案’三件司法文物的考察辨析”。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主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孙光妍教授、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马成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发言。来自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师生等百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反响热烈。

 

主讲嘉宾:张希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希坡教授首先对马锡五的生平、工作经历等作出介绍,并着重阐述了对马锡五出生年月日的考察说明。学界对于马锡五的出生年代曾存在长期的错误认识,为进一步査清此问题,防止以讹传讹的现象继续发生,更为防止后人对此再生异议,张希坡教授多年来通过拜访马锡五亲属、查阅人物档案等方式进行史料考证,最终得出可靠结论,即马锡五确切的生卒年月应是“189918日~1962410日”。他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也离不开马锡五本人作为革命干部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这一主观条件。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根据地社会政治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是党的整风运动在司法战线上结出的丰硕成果,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体运用到司法工作上的一大创造。

张希坡教授以马锡五所审理的“抢婚案”为例,向与会师生分享了本案所涉及的陇东分庭“抢婚案”二审判决书、马锡五向边区高等法院的请示报告、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的批答,并对此三件珍贵史料的考察辨析作出解说。经过长期以来逐字逐句的辨认、推敲,张希坡教授已完成了原始史料的试补件,为学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研究提供了更扎实的史料根据。他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历史研究时曾指出:“把历史结论建立在翔实准确的史料支撑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从革命传统中汲取力量,从革命文化中汲取滋养,充分挖掘革命文物的丰富精神内涵,把革命文物保护好利用好,亦是学界的一大责任。

张希坡教授在讲座结尾强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内容在于不拘泥于传统做法的束缚,破除官僚主义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所体现的为民、利民、便民的价值理念,值得作为永久的精神财富为当代法治建设所借鉴。

 

主持人:马小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在主持时表示,张希坡教授的讲座使我们对马锡五及其审判方式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革命根据地法律的为民初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初衷在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精神的生动体现,也是当代法治建设应当永葆的初心。

 

 

与谈嘉宾:孙光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孙光妍教授代表分会场全体师生向大讲堂的召开致以热烈的祝贺,并就马锡五审判方式从农村到城市的发展过程及其在哈尔滨城市解放区的传承创新提出相关见解。她在与谈中表示,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一以贯之的“为民”理念,无论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城市解放区,还是在当代,其鲜明特征与优良作风永不过时。

 

与谈嘉宾:马 成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院长

 

西北政法大学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马成教授高度评价了张希坡教授的演讲。他表示,张希坡教授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史领域深耕厚植几十载,致力于红色法律经典的研究与编纂,出版了一系列专著与文献选辑,是学术研究的楷模,更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拓荒者。实现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红色法治文化的传承,不仅需要将其融入高素质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更要将教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使中国共产党的优秀传统在新时代迸发出更大的价值与意义。

张希坡教授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并表达了对红色法治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希冀。

法律史大讲堂“红色法治”系列第一讲历两个多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中国法律史学会)

 

附:

张希坡教授简介

 

 

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1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在东北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历任宝清县人民政府科员、副科长、县法院副院长。1951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法制史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法律系副主任。

主要著作有《中国婚姻立法史》《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法制改革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史》《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史》《刑法史》《经济立法史》《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编著《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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